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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275 深市 梅安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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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安森:关于与深圳中兴网信科技有限公司签订项目建设及服务合同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6-11-11

证券代码:300275           证券简称:梅安森           公告编号:2016-059

                         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深圳中兴网信科技有限公司签订项目建设及服务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梅安森”)与深圳中兴网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网信”)签订了《重庆万盛经开区“智慧城管”项目建设及服务合同书》,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20,414,900元,现将合同主要情况公告如下:

    一、合同风险提示

    1、合同的生效条件: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60个月。截至本公告日,本合同已经双方签字盖章并生效。

    2、合同的履行期限:本项目合同期限5年,其中分为建设期和服务期。

    3、合同的重大风险及重大不确定性:

    (1)合同的履行存在受不可抗力影响造成的风险;

    (2)合同的期限为五年,且服务费用的收取分阶段按比例执行,存在货款回收较慢的风险;

    (3)若公司不能按时完成交货、安装调试或者无法按照合同约定通过服务质量考核,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4、根据合同履行进度以及营业收入的确认原则,预计本合同对公司本年度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

    二、合同当事人介绍

    1、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深圳中兴网信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9年5月25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南区科技南路中兴通讯一期 A 座(中兴综

合大楼厂房)三楼317房

    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朱进云

    经营范围:企业管理软硬件产品的设计、开发、销售、技术咨询、技术升级和维护;经营进出口业务;机票代理;信息系统设计、集成、运行维护;信息技术咨询;建筑智能化工程的咨询、设计和施工;信息安全产品、计算机软件、硬件的技术开发、服务、转让、咨询、销售;无线数据终端的研发、销售。

(以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航空意外保险、旅客平安保险、信息服务业务(仅限移动网信息服务业务);医疗器械的生产、销售;无线数据终端的生产。

    2、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与中兴网信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3、2015年,公司向中兴网信的销售金额为2,255,250.00元,占公司2015

年度营业收入的1.62%。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与中兴网信未发

生其他业务往来。

    4、交易对方履约能力分析

    深圳中兴网信科技有限公司是由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控股的新型信息化解决方案提供商,依托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多年通讯与IT技术积累和全球化平台,通过以城市云平台为基础,面向政府、企业、市民提供融合服务,并在医疗、教育、旅游、安全等领域展开业务运营。目前,中兴网信已经发展成为国内领先的智慧城市解决方案提供商和运营商,具有较强的资金和技术实力,信誉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完全具备本合同的履约能力。

    同时,双方在2015年的项目合作过程中,中兴网信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相关义务,除部分质保金外,已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限向公司支付合同款项。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的签约双方

    买方:深圳中兴网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卖方: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二)合同标的

    1、服务内容

    乙方同意投资重庆万盛经开区“智慧城管”项目建设并向甲方提供系统软硬件设备供应、建设施工、测试、集成、运行维护。甲方同意由乙方提供“智慧城管”项目的建设、运行维护服务。

    2、服务方式

    乙方负责该项目的投资建设及运行维护,甲方以购买服务的方式逐年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

    3、服务费用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并确认,本合同暂定总金额为20,414,900元。其

中,合同总金额由两部分组成:(1)系统建设成本和5年运维费用金额为

17,800,000元;(2)资金占用利息为2,614,900元。如遇实施过程中有增

减量,参照合同其他条款的约定执行。

    (三)服务期限

    甲乙双方同意,项目的合同期限为5年。其中分为建设期和服务期。五

年服务期满后,若乙方无重大违约,则在同等条件下,甲方优先选择乙方提供后续项目建设及服务。

    (四)付款方式

    1、合同签订后,乙方负责投资建设项目内容,甲方以购买服务方式按年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服务期限为5年。

    2、年服务费采取等额分期方式计算。经甲乙双方确认:系统年服务费金额为4,082,980元。

    3、首年服务费分两期支付,乙方服务交付完成且终端客户确认回款中兴网信以及首年服务完成后,甲方各支付首年服务费扣除预付款所剩部分的50%;第二个服务年起支付方式为:每半年为一个付款周期。每个付款周期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服务费为年度服务费的50%。

    4、每期服务费最终支付金额将参考服务质量考核评分进行确认。

    5、项目建设及系统服务期间,对应的各系统功能、配置及服务的增减,由用户单位向甲方申报。费用不变的,甲方审核出具意见后,乙方负责实施;

系统模块减少的,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后,减少相应服务费用;系统功能模块增加、新增独立系统或者点位增加的,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具体费用,作为本合同的补充附件。

    (五)项目实施、验收与服务交付

    1、乙方负责按约定的功能和服务完成整个项目的软硬件采购、安装、联调测试、运行维护。

    2、在乙方完成全部或部分项目建设且试运行满30天后,乙方应书面向

甲方申请验收。甲方在收到验收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标准

组织验收。

    3、系统调试完成后,乙方在获得项目验收证书之日,即为服务交付起始日。

    (六)违约与赔偿责任

    1、因甲方原因造成违反本合同规定延期付款,延期付款每满一个月,甲方按延期支付的当期所有费用的2%支付滞纳金给乙方,总额不超过当期需支付的所有费用。

    因乙方原因延误工期,延误工期每满一个月,乙方按延误工期的延误部分项目集成费的2%支付违约金给甲方,总额不超过延误部分项目集成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偿和采取补救措施,并继续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逾期60日后,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对已验收合格部分按单价的80%支付直接费,其余20%不再支付,支付时间为合同期满后;对未验收的工程量不

予验收也不予计价。

    在发生合同变更后,需要做项目建设计划变更和合同额变更,应对工期产生的延误时间做相应顺延,调整项目建设计划基线,罚则条款应用于新基线。

    上述违约时间的计算中,应扣除其中因不可抗力而引起的延迟时间。

    2、系统已通过系统集成验收、具备向甲方提供系统服务的条件,乙方提出服务交付申请,甲方因非不可抗力拒绝接受,则甲方须向乙方一次性支付五年系统服务费的50%作为违约金;当服务期未到期,甲方因非不可抗力退出或解除合同,甲方应向乙方一次性支付由甲方提出退出或终止合同之日起至服务期满时尚须支付的所有费用的50%作为违约金,且已经支付的系统服务费加违约金不足系统五年服务费总金额的,甲方应继续赔偿乙方直至系统五年服务费总金额付清为止。

    3、在提供系统服务过程中,乙方不能满足合同所述的技术服务的系统功能、质量和服务标准达到双方约定的退出或终止合同的情形、或者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及其用户发生工作混乱、停顿、错误、数据泄露及系统破坏等情况而造成重大的损失或严重的负面影响,甲方有权提出退出和终止本合同,剩余服务费不再支付,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至服务期满尚须支付的所有费用100%的违约金,双方相应的合同约定解除。

    (七)争议解决

    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则应将争议提交至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八)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60个月,自2016年11月起至2021年12月止。合同期满后,可续签或重新订立合同。

    (九)合同签订时间:2016年11月9日

    四、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1、本合同金额总计为人民币20,414,900元,占公司2015年度经审计营

业收入的14.68%,将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2、公司与国内领先的智慧城市运营商-深圳中兴网信科技有限公司的合作,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的市场影响力,提升公司品牌形象。同时,该合同的签署,是公司在“物联网+智慧市政”领域市场开拓过程中的重要项目,具有较大的代表性意义,有利于推动公司“物联网+”战略发展的顺利实施,促进公司产品应用领域的多元化发展,降低公司对矿山安全监测监控领域的依赖程度,提高公司抗风险能力,为公司打造新的利润增长点。

    3、该合同的履行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无重大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因履行合同而对交易对方形成依赖。

    五、合同的审议程序

    本合同属于公司的日常经营合同,公司依据内部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则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六、其他相关说明

    1、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该合同的履行情况;

    2、备查文件:《重庆万盛经开区“智慧城管”项目建设及服务合同书》特此公告。

                                          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