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简称:阳光电源 证券代码:300274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事项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目 录
释义...... 2
声明...... 3
基本假设...... 4
一、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5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履行的审批程序 ......5
(二)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差异情况...... 6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6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 7
(五)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对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说明 ......11
(六)结论性意见 ......12
二、备查文件及备查地点...... 13
(一)备查文件......13
(二)备查文件地点......13
释义
在本报告中,除非上下文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阳光电源、上市公 指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司、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计 指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划
《股权激励计划
(草案)》、本激励 指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计划草案
独立财务顾问报 指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
告、本报告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限制性股票、第二 指 满足归属条件后,按本激励计划约定的归属安排,激励对象获得由公
类限制性股票 司定向发行或自二级市场回购的 A股普通股股票
激励对象 指 拟参与本激励计划的人员,包括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部分核心及骨干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归属 指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记至激励对
象账户的行为
归属条件 指 激励对象为获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所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归属日 指 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的日
期,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监管指南第 1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
号》 理》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独立财务顾问、
独立财务顾问、中 指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金公司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是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在阳光电源提供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发表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以供阳光电源全体股东及有关各方参考。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1、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阳光电源提供,本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2、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3、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他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4、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相关信息。
5、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相关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四)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地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一、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履行的审批程序
阳光电源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
1、2023 年 12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前述相关事项公司
已于 2023 年 12 月 7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new/index)进
行了披露。
2 、 2023 年 12 月 7 日 , 公 司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new/index)披露了《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同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new/index)披露了《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公司独立董事顾光女士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表决权。
3、2023 年 12 月 6日至 2023 年 12 月 15 日,公司在公司内部对本激励计划
首次拟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
与本激励计划首次拟授予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3 年 12 月 15 日,公司
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new/index)披露了《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3 年 12 月 22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等 议 案 。 2023 年 12 月 22 日 , 公 司 于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new/index)披露了《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 公 司 于 巨 潮 资 讯 网
( http://www.cninfo.com.cn/new/index)披露了《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3 年 12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与第五届监事
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阳光电源本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经核查,本激励计划内容与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
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律师就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根据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只有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阳光电源及其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任一情形,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1、首次授予日:2023 年 12 月 22日
2、首次授予数量: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