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74 证券简称:阳光电源 公告编号:2023-128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授予日:2023 年 12 月 22 日
2、授予数量:1,037.50 万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 0.70%
3、授予价格:43.22 元/股
4、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年12月22日召开第五
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有关规定及公司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定以2023年12月
22 日为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以 43.22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518 名激
励对象授予 1,037.5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1、激励工具: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2、股票来源: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或自二级市场回购公司 A股普通股。
3、授予数量: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150.00 万股,约占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77%。其中,首次授予1,037.50万股,
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70%,占拟授予权益总额的90.22%;预留授予 112.5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08%,占拟授予权益总额的 9.78%。
4、授予价格: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43.22 元/股。
5、激励人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超过 518 人,包括公司
(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分核心及骨干员工。
6、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和归属安排
(1)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2)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归属安排进行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①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
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日;
②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④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期间 归属比例
首次授予第一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之 25%
个归属期 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第二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之 25%
个归属期 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第三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之 25%
个归属期 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第四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之 25%
个归属期 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部分在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予完成,则预留部分归属安排
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
若预留部分在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予完成,则预留部分归属安排
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期间 归属比例
预留授予第一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之 30%
个归属期 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授予第二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之 30%
个归属期 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授予第三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之 40%
个归属期 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而增加的权益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前不得转让、质押、抵押、担保或偿还债务等。届时,若相应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权益亦不得归属。
归属期内,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可由公司办理归属事宜;未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或激励对象未申请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不得递延。
7、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及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对应的考核年度为 2024 年-2027 年
四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归属条件之一,各年度对应归属批次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归属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满足以下目标之一:
第一个 (1)2024 年营业收入较 2022年增长 80%以上(含);
归属期 (2)2024 年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较 2022年增长 120%以上
(含)。
满足以下目标之一:
首次 第二个 (1)2025年营业收入较2022年增长120%以上(含);
授予 归属期 (2)2025年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较2022年增长140%以上
的限 (含)。
制性 满足以下目标之一:
股票 第三个 (1)2026年营业收入较2022年增长160%以上(含);
归属期 (2)2026年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较2022年增长160%以上
(含)。
满足以下目标之一:
第四个 (1)2027年营业收入较2022年增长200%以上(含);
归属期 (2)2027年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较2022年增长180%以上
(含)。
注:上述指标均以公司年度审计报告所载公司合并报表数据且扣除相应股份支付费用为准。
若预留部分在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予完成,则考核年度及各年度
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部分相同;
若预留部分在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予完成,则本激励计划预留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对应的考核年度为 2025 年-2027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 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当年度的归属条 件之一,各年度对应归属批次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归属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满足以下目标之一:
第一个 (1)2025年营业收入较2022年增长120%以上(含);
归属期 (2)2025年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较2022年增长140%以上
预留 (含)。
授予 满足以下目标之一:
的限 第二个 (1)2026年营业收入较2022年增长160%以上(含);
制性 归属期 (2)2026年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较2022年增长160%以上
股票 (含)。
满足以下目标之一:
第三个 (1)2027年营业收入较2022年增长200%以上(含);
归属期 (2)2027年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较2022年增长180%以上
(含)。
注:上述指标均以公司年度审计报告所载公司合并报表数据且扣除相应股份支付费用为
准。
归属期内,公司根据上述业绩考核要求,在满足公司业绩考核目标的情况 下,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股票归属登记事宜。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 绩指标,激励对象当期未能归属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 并作废失效。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按照《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分年进行,根据个人的绩效评价结果确定当年度的归属 比例,个人当年实际归属额度=归属系数×个人当年计划归属额度,绩效评价中 的特殊情况由董事会裁定。
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 A、B+、B、C 和 D 五个档次,考核评价
表适用于所有激励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归属的比例:
个人层面上一年度考核结果 A B+ B C D
归属比例 100% 50% 0%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
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二)已履行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3年12月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3 年 12 月 6 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
表决权的公告》,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顾光女士作为征集人就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表决权。
3、2023 年 12 月 6 日至 2023 年 12 月 15 日,公司对首次拟授予激励对象的
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公示期内,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名单内人员的异
议。2023 年 12 月 15 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