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
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阳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 监管指南第1号》”)和《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截止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截止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监事会同意以 2022 年 5 月 30 日为授予
日,向符合条件的 467 名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616.5 万股。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 年 5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