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74 证券简称:阳光电源 公告编号:2019-029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4月30日(星期二)下午14:0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4月29日-2019年4月3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4月30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4月29日15:00-2019年4月3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曹仁贤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并表决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人数14人,代表股份506,219,940股,
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2人,代表股份477,256,1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2.714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人,代表股份28,963,78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854%;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13人,代表股份55,211,94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7846%。
2、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议题进行,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6,216,44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93%;反对3,5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7%;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5,208,440股,占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37%;反对3,500股,占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63%;弃权0股,占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6,216,44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93%;反对3,5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7%;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5,208,440股,占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37%;反对3,500股,占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63%;弃权0股,占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6,216,44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93%;反对3,5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7%;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55,208,440股,占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37%;反对3,500股,占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63%;弃权0股,占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6,216,44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93%;反对3,5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7%;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5,208,440股,占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37%;反对3,500股,占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63%;弃权0股,占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6,216,44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93%;反对3,5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7%;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5,208,440股,占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37%;反对3,500股,占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63%;弃权0股,占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6,216,44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93%;反对3,5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7%;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5,208,440股,占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37%;反对3,500股,占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63%;弃权0股,占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7、《关于2018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7%;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5,208,440股,占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37%;反对3,500股,占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63%;弃权0股,占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201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6,216,44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93%;反对3,5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7%;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5,208,440股,占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37%;反对3,500股,占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63%;弃权0股,占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公司工商业分布式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6,216,44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93%;反对3,5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7%;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5,208,440股,占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37%;反对3,500股,占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63%;弃权0股,占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6,216,44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93%;反对3,5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7%;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5,208,440股,占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37%;反对3,500股,占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11、审议通过了《关于减少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6,216,44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93%;反对3,5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7%;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5,208,440股,占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37%;反对3,500股,占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63%;弃权0股,占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余鸿、孙文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关于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