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74 证券简称:阳光电源 公告编号:2019-001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9年1月9日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19年1月9日为首次授予日,向142名激励对象授予750.00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激励计划简述
(一)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授予对象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900.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45151.36万股的0.62%;其中,首次授予750.00万股,占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量的83.33%,约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52%,预留150.00万股,占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量的16.67%,约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10%。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 职务 获授的限制性股 获授限制性股票占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
票数量(万股) 授予总量的比例 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赵为 副董事长、高 30 3.33% 0.02%
级副总裁
郑桂标 董事、高级副 30 3.33% 0.02%
总裁
张友权 副总裁 30 3.33% 0.02%
黄学飞 副总裁 30 3.33% 0.02%
顾亦磊 副总裁 30 3.33% 0.02%
陈志强 副总裁 30 3.33% 0.02%
解小勇 副总裁、董事 30 3.33% 0.02%
会秘书
李国俊 财务总监 20 2.22% 0.01%
程程 副总裁 30 3.33% 0.02%
吴家貌 副总裁 30 3.33% 0.02%
邓德军 副总裁 20 2.22% 0.01%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 440 48.89% 0.30%
术(业务)骨干(131人)
预留 150 16.67% 0.10%
合计 900 100.00% 0.62%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2、公司上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有2872.25万份有效权益,占公司总股本的1.98%;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计90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62%。上述合计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为3772.3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0%,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
3、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三)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
限售。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1、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首次授予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 3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 3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 4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2、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预留授予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 5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授予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 5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四)解除限售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19-2021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1)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首次授予 ①以2018 年 营业收入为基数,2019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
②以2018年净利润为基数,2019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5%。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首次授予 ①以2018 年 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40%;
②以2018年净利润为基数,2020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首次授予 ①以2018 年 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60%;
②以2018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45%。
注:上述“净利润”、“净利润增长率”指标均以公司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本次激励计划实施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下同。
(2)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预留授予 ①以2018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40%;
②以2018年净利润为基数,2020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预留授予 ①以2018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60%;
②以2018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45%。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限制性股票因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而未能解除限售,则公司将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限制性股票并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评级,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数量=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数量。
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A、B+、B、C和D五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所有激励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比例:
个人层面上一年度考核结果 A B+ B C D
解除限售比例 100% 50% 0%
激励对象当年度因个人绩效考核而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8年12月1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