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74 证券简称:阳光电源 公告编号:2018-032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18年5月18日召开的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已刊登于2018年5月18日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本次权益分派距离股东大会通过2017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时间未超过两个月,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截至2018年4月22日公司股份总数1,448,278,6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8元人民币(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115,862,288.00元(含税),不送股。
由于公司在2018年3月21日、2018年4月23日的三届董事会十次会议、三届董事会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的议案》、《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并于2018年5月3日完成了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工作(3,980,000股,上市日期为 2018年5月7日),公司总股本现变更为1,452,258,600股(相关公告已刊登在公司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 http://www.cninfo.com.cn)。因此,公司按最新股本总额计算的分配比例为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797807元(含税)。
本公司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调整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452,258,6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797807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718026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159561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079781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二、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8年6月6日,除权除息日为:2018年6月7日。
三、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18年6月6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四、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2018年6月7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股权激励限售股
3、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1*****353 曹仁贤
2 08*****827 新疆尚格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 01*****884 赵为
4 01*****216 郑桂标
五、咨询机构
咨询机构: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习友路1699号
咨询联系人:康茂磊
咨询电话:0551-65325617
传真电话:0551-65327800
六、备查文件
1、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关于审议通过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决议;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