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74 证券简称:阳光电源 公告编号:2018-024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及
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电源”或“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18年4月23日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1、2017年 3月 17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三
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
2、公司于 2017年 4月 5 日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以及独立董事征集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4、2017年 5月 23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三届
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
授予数量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确定以2017年 5月 23 日作为授予日,向 497 名激励对象授予 3446 万股限制性股票。
5、2018年 3月 21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
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预留部分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6、2018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
案》,并于当日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对公司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调整的说明
鉴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刘杰因
个人原因放弃认购,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决定对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所涉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如下: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由108名调整为107名,授予数量由400万股调整为398万股。
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数量分配情况如下:
激励对象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 占目前股本
票数量(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总额的比例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
术)人员(107人) 398 100.00% 0.27%
三、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实际影响
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7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且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和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的核查意见
监事会同意公司此次对本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进行调整。《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中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五、独立董事意见
鉴于激励对象由于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对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且本次调整已取得股东大会授权,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六、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等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意见》
4、《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