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摘要
二〇一七年三月
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和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电源”、“本公司”或“公司”)《公司章程》制订。
二、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三、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四、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其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新股。
五、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40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
141,430.86万股的2.83%。其中首次授予3600万股,占本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141,430.86
万股的2.55%;预留400万股,占本计划授出限制性股票总数的10%,占本计划签署时公司股
本总额的0.28%。
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六、本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518人,包括公司公告本计划时符合公司(含子公司)
任职资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定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确定的标准。
七、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5.26元。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
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八、本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授予日起12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自首次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 25%
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自首次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 25%
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自首次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 25%
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四个解除限售期 自首次授予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 25%
授予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自预留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 30%
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自预留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 30%
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自预留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 40%
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九、本计划首次授予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6年公司营业收入、净利润为基数,2017年营业收入、净利润增
长率不低于2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6年公司营业收入、净利润为基数,2018年营业收入、净利润增
长率不低于4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6年公司营业收入、净利润为基数,2019年营业收入、净利润增
长率不低于60%。
第四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6年公司营业收入、净利润为基数,2020年营业收入、净利润增
长率不低于80%。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6年公司营业收入、净利润为基数,2018年营业收入、净
利润增长率不低于4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6年公司营业收入、净利润为基数,2019年营业收入、净
利润增长率不低于6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6年公司营业收入、净利润为基数,2020年营业收入、净
利润增长率不低于80%。
注:1、上述“净利润”指标计算以未扣除激励成本前的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
2、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十、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一、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本计划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本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二、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三、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首次
授予部分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
作的,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预留部分须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12个月内授出。
十四、本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的要求。
目录
第一章 释义......5
第二章 本计划的目的与原则......7
第三章 本计划的管理机构......7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8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9
第六章 本计划的时间安排......10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12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12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15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16
第十一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17
第十二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19
第十三章 附则......20
第一章 释义
本激励计划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或名称具有如下含义:
阳光电源、本公司、公指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司
本计划、本激励计划指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限售期 指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保、
偿还债务的期间。
解除限售期 指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
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时间。
解除限售条件 指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股权解锁所必需满足的
条件。
《公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指人民币元。
第二章 本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实施激励计划的目的是为进一步完善阳光电源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股东与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其利益与公司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防止人才流失,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实现股东、公司和激励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