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74 证券简称:阳光电源 公告编号:2014-059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三星SDI株式会社签订合资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风险提示:
1、合资合同正式生效尚需取得有权的政府部门批准,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2、鉴于国内电力储能市场刚刚起步,市场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8月14日与三星SDI
株式会社(以下简称“SDI”)签订了《合作备忘录》。经过多轮协商和谈判后,双方
于2014年11月4日在韩国釜山签署了《合资合同》,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合作方的基本情况
三星SDI株式会社
英文名称:SamsungSDICo.Ltd.,
法定代表人:朴商镇
英文姓名:SangJinPark
注册资本:3,567亿韩元
主营业务:小型锂离子电池、动力电池、储能电池、电子原材料
注册地:150-20Gongse-ro,Giheung-gu,Yongin-si,Gyeonggi-do,Korea
中文地址:大韩民国京畿道龙仁市器兴区贡税路150-20
公司同SDI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拟进行的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合资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合资公司名称及地址
1、中文名称:三星阳光(合肥)储能电池有限公司(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为
准)(以下简称“三星阳光”)
英文名称:SAMSUNGSDI-SUNGROWENERGYSTORAGEBATTERYCO.,
LTD.
法定地址:中国安徽省合肥市黄山路626号集团公司大楼406室。
2、中文名称:阳光三星(合肥)储能电源有限公司(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为
准)(以下简称“阳光三星”)
英文名称:SUNGROW-SAMSUNGSDIENERGYSTORAGEPOWERSUPPLY
CO.,LTD.
法定地址:中国安徽省合肥市黄山路626号集团公司大楼407室。
(二)合资公司经营范围
1、三星阳光
(1)在中国境内(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区)从事电力设施用锂
离子储能电池包的开发、生产、销售和分销;
(2)在中国境外仅通过SDI和其关联方,根据SDI和合资公司之间的独家经
销协议销售电力设施用锂离子储能电池包;
2、阳光三星
(1)在中国境内(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区)从事电力设施用变
流系统和一体化系统的开发、生产、销售和分销;
(2)在中国境外仅通过阳光和其关联方,根据阳光和合资公司之间的独家经销
协议销售电力设施用变流系统;
(三)合资公司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1、三星阳光
合资公司的投资总额为人民币260,000,000元。
合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30,000,000元。
SDI应出资人民币84,500,000元现金,占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六十五
(65%)。
阳光电源应出资人民币45,500,000元现金,占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五
(35%)。
2、阳光三星
合资公司的投资总额为人民币120,000,000元。
合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000,000元。
阳光电源应出资人民币39,000,000元现金,占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六十五
(65%)。
SDI应出资人民币21,000,000元现金,占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五(35%)。
(四)合资合同生效条件和合资期限
合资合同于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成立,并取得有权的政府部
门批准本合同之日起生效(下称“生效日”)。为避免歧义,双方确认,本合同自
合同生效日起生效,但双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旨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即存
在,并由双方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开始享有和承担。
合资公司的期限为自成立之日起二十(20)年,但经董事会批准,双方可在合
资期限届满之前至少6个月向审批机关申请延长合资期限。
(五)合资公司法人治理机构
1、三星阳光
(1)董事会和董事长
董事会由三名董事组成。SDI有权委派两名董事,阳光有权委派一名董事,并在
合资公司成立日之前向相关审批机关及登记机关提交前述委派通知及其他相关件。
董事长为合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持所有董事会会议。SDI应从其委派的董
事中指定一名董事担任董事长。
(2)监事
合资公司设两名监事,SDI有权委派一名监事,阳光有权委派另一名监事。
(3)管理机构
合资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财务总监、副总监;研发总监;销售总
监、副总监、采购总监、副总监;人力资源总监、副总监;生产/质检总监、副总监。
高级管理人员由各提名方提名,并由董事会任命。
2、阳光三星
(1)董事会和董事长
董事会由三名董事组成。阳光有权委派两名董事,SDI有权委派一名董事,并在
合资公司成立日之前向相关审批机关及登记机关提交前述委派通知及其他相关件。
董事长为合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持所有董事会会议。阳光应从其委派的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