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74 证券简称:阳光电源 公告编号:2013-026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2年10月8日,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本公司”或“总承包方”)分别和酒泉朝阳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酒泉朝阳”或“业主方”)、酒泉三阳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酒泉三阳”或“业主方”)签订了光伏电站工程总承包(EPC)
合同,合同金额共计90,010.00万元(含税)。
2012年11月12日,公司与中国三峡新能源公司(以下简称“三
峡新能源”)签署了《酒泉朝阳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肃州区50兆瓦并
网光伏发电项目合作协议》及《酒泉三阳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肃州区
50兆瓦并网光伏发电项目合作协议》,双方约定共同合作开发建设甘
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两个50兆瓦,共计100兆瓦的光伏并网发电项目。
2013年3月18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对酒泉朝阳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和《关于对酒泉
三阳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公司和三峡新能源发电
有限公司对酒泉朝阳和酒泉三阳进行增资。
2013年5月3日,酒泉朝阳和酒泉三阳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本次
变更完成后,酒泉三阳和酒泉朝阳将不再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
各持有上述两公司10%的股权。本次重大合同签订原系本公司与全资
子公司之间的交易,因工商变更未完成,故未作披露,现在本公司原
全资子公司酒泉三阳、酒泉朝阳已完成工商变更,本次交易构成关联
交易,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合同风险提示
1.合同的生效条件: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或公章后生效。
2.合同的重大风险及重大不确定性:合同履行存在受不可抗力
影响造成的风险。
3. 因承包商原因使并网日期延误,如果不能保证2013年6月
30日晚间12:00点之前具备并网运行条件,每延误一天的误期赔偿
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要设备合同款)的万分之一,,这部分
赔偿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但是,合同所列原因造成工期延
误,工期相应顺延。
4.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尚需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合同当事人介绍
1.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1:酒泉朝阳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肆仟伍佰伍拾万元整
实收资本:壹亿圆整
法定代表人:孙大鹏
注册地址:酒泉市肃州区东洞滩
主营业务:新能源发电站的开发、建设与运营;新能源发电电力
的生产和技术服务;与电力生产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销售和服务。
关联关系:原系公司全资子公司,现系公司持股10%的参股公司
当事人2:酒泉三阳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肆仟伍佰伍拾万元整
实收资本:壹亿圆整
法定代表人:孙大鹏
注册地址:酒泉市肃州区东洞滩
主营业务:新能源发电站的开发、建设与运营;新能源发电电力
的生产和技术服务;与电力生产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销售和服务。
关联关系:原系公司全资子公司,现系公司持股10%的参股公司
2.最近三个年度公司与当事人的交易情况
无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标的:酒泉东洞滩光伏发电工程项目
2.合同金额: 90,010万元人民币(含税)
3.结算方式及期限:
项目获得甘肃省发改委核准意见及电网接入批复后14日内,承包
方出具保函,业主方支付给承包方合同总价格的20%作为工程预付款。.
余款5%在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通过业主指定的系统及性能测试后
付清。剩余进度款项根据合同所列工程进度按比例支付。
4.生效条件: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公
司合同专用章或公章后生效。
5.签订时间:2012年10月8日
6.合同履行期限:2013年6月30日
7.违约责任:
因承包商原因使并网日期延误,如果不能保证2013年6月30日
晚间12:00点之前具备并网运行条件,每延误一天的误期赔偿金额
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要设备合同款)的万分之一,,这部分赔偿
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但是,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工
期相应顺延:
a. 业主公司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
b. 因业主提出设计变更而导致工期延误;
c.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