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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274 深市 阳光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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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电源:关于签订光伏发电项目合作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2-11-14

证券代码:300274       证券简称:阳光电源     公告编号:2012-045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光伏发电项目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介绍

    2012 年 11 月 12 日,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中国三峡新能源公司(以下简称“三峡新能源”)签署了《酒泉朝

阳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肃州区 50 兆瓦并网光伏发电项目合作协议》

及《酒泉三阳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肃州区 50 兆瓦并网光伏发电项目

合作协议》,双方约定共同合作开发建设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两个 50

兆瓦,共计 100 兆瓦的光伏并网发电项目。(三峡新能源及其法定代

表人与公司无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后续项目的进

展情况公司需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及时公告。

    二、交易对方介绍

    1、企业名称:中国三峡新能源公司

    2、注册资金:人民币伍拾伍亿贰仟壹佰伍拾贰万陆千元整

    3、住所:北京市宣武白广路二条 12 号

    4、经济性质:全民所有制

    5、法定代表人:樊建军
    6、经营范围:风能、太阳能的开发、投资;清洁能源、水利、

水电、电力、供水、清淤、滩涂围垦、环境工程、种植业、养殖业、

旅游业的投资;投资咨询;资产托管、投资顾问;机械成套设备及配

件的制造、销售;承包境内水利电力工程和国际招标工程;与上述业

务相关的技术、信息咨询服务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作双方

    甲方:中国三峡新能源有限公司

    乙方: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合作内容

    双方共同合作开发建设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两个 50 兆瓦光伏并

网发电项目(以下简称“目标项目”)。

    (三)合作方式

    在本协议生效后,且酒泉朝阳 50 兆瓦光伏并网发电项目取得甘

肃省发改委的核准意见和电网接入系统批复后,双方根据本项目的投

资规模,首先对酒泉朝阳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系乙方全资子公司,

注册资金人民币 300 万元,截止 2012 年 10 月 31 日,净资产 284 万

元,以下简称“酒泉朝阳”)进行增资,使酒泉朝阳实收资本金达到

人民币 14550 万元,双方增资的具体金额将在对酒泉朝阳进行评估后

确定,增资后甲方占酒泉朝阳 90%的股权,乙方占酒泉朝阳 10%的股

权,然后视项目进展情况将乙方剩余股权分步转让给甲方,实现甲方

对酒泉朝阳 100%控股。
    在酒泉朝阳项目合作的基础上,双方协商确定酒泉三阳新能源发

电有限公司(系乙方全资子公司,注册资金人民币 300 万元,截止

2012 年 10 月 31 日,净资产 286 万元,以下简称“酒泉三阳”) 50

兆瓦光伏并网发电项目的开工日期,并根据投资规模,在开工前对酒

泉三阳进行增资,使酒泉三阳实收资本金达到人民币 14550 万元,双

方增资的具体金额将在对酒泉三阳进行评估后确定,增资后甲方占酒

泉三阳 90%的股权,乙方占酒泉三阳 10%的股权。然后视项目进展情

况将乙方剩余股权分步转让给甲方,实现甲方对酒泉三阳 100%控股。

    目标项目建设期内,甲方负责协助进行目标项目的建设资金筹措

及工程资金管理和工程建设的监督,乙方负责目标项目的建设组织实

施与管理,负责质量控制、造价控制、进度控制、安全生产、环保、

职业健康等工作,保证工程按期投产发电。

    (四)其他事项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公司公章后

成立,在甲方对酒泉朝阳、酒泉三阳进行的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

财务、业务、法律调查),结果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后生效。

    四、风险提示

    1、乙方承诺截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前,酒泉朝阳项目具备竣工

验收条件且全部并网发电。如果没有实现该承诺,乙方将所拥有的酒

泉朝阳的 10%股权将作为弥补甲方损失的对价补偿给甲方,但由于协

议条款中列示的原因导致工期顺延的,则承诺的并网时间相应顺延。

    乙方承诺在双方协商确定酒泉三阳项目开工日期后四个月内,目
标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且全部并网发电。如果没有实现该承诺,乙

方将所拥有的酒泉三阳的 10%股权将作为弥补甲方损失的对价补偿给

甲方。但由于协议条款中列示的原因导致工期顺延的,则承诺的并网

时间相应顺延。

    2、乙方承诺在项目并网前,目标项目若获得低于 1 元/千瓦时的

电价,则每个项目乙方需一次性支付甲方 1500 万元赔偿金,在目标

项目获得售购电协议后十日内支付。由于协议条款中列示的原因导致

工期顺延的,从而目标项目未能锁定 1 元/千瓦时的电价,则乙方不

承担此赔偿责任。

    五、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与三峡新能源签署的《光伏发电项目合作协议》,若顺

利履行,预计将对公司 2012 年至 2013 年的经营带来积极影响。协议

的履行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本次合同而对

交易对手形成市场依赖。

    六、备查文件

    《酒泉朝阳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肃州区 50 兆瓦并网光伏发电项

目合作协议》

    《酒泉三阳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肃州区 50 兆瓦并网光伏发电项

目合作协议》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