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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274 深市 阳光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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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电源:关于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2-10-09

证券代码:300274       证券简称:阳光电源   公告编号:2012-038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2 年 10 月 8 日,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乙方”)和振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发新能源”

或“甲方”)签订了逆变器设备供货合同,合同金额共计 10800 万元。

    一、合同风险提示

    1.合同的生效条件: 合同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

同章),且中节能(无锡)节能环保投资有限公司与乙方签订抵押担

保合同并就抵押物办理完毕抵押登记等手续后本合同生效。

    截止本公告日,销售合同、抵押担保合同已签订,抵押物抵押登

记等手续正在办理中。

    2.合同的重大风险及重大不确定性:合同履行存在受不可抗力

影响造成的风险。

    3. 合同的履行期限:合同生效后 60 日货到买方指定地点,具体

发货时间和数量在本合同生效后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二、合同当事人介绍

    1.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振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柒仟肆佰万圆整

    法定代表人:查正发

    注册地址: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锦绣大道 316 号

    主营业务:太阳能电池组件、电力设备、灯具、照明电源、LED

光电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太阳能杀虫灯、太阳能设备及配件、

太阳能热水器的生产、销售;硅材料的销售;太阳能照明工程与太阳

能光伏系统安装;地源热泵的生产、销售与研发。

    关联关系:与公司无关联关系

    2.近一年又一期公司与振发新能源的交易情况

         项目              2011 年           2012 年 1-6 月

销售收入(万元)                 2,236,84           1,512.82

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                   2.56%              4.18%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标的:逆变器

    2.合同金额: 10800万元人民币

    3.结算方式及期限:

    (1) 甲方以电汇或银行承兑的形式支付乙方货款,支付货币为人
民币。

    (2)货款结算日期根据实际交货日期分期计算。

    (3)甲方将按照分以下三期向乙方支付实际交货设备价款:
    A.货到交货地90日内,且乙方出具该批货物总金额20%、税点为
17%的增值税发票后5日内,甲方支付给乙方该批货物总金额的20%货
款,作为首批设备款。

    B.货到交货地180日内,且乙方出具该批货物总金额30%、税点为
17%的增值税发票后5日内,甲方支付给乙方该批货物总金额的30%货
款,作为第二批设备款。

    C.货到交货地360日内,且乙方出具该批货物总金额45%的税点为
17%的增值税发票后5日内,甲方支付给乙方该批货物总金额的45%货
款,作为最后设备款。

    D.余款5%在质保期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付清。

    4.生效条件:合同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
且中节能(无锡)节能环保投资有限公司与乙方签订抵押担保合同并
就抵押物办理完毕抵押登记等手续后本合同生效。

    5.债权担保:

    为担保甲方能按时足额的向乙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债务
(包括但不限于履行付款义务和承担违约责任等),中节能(无锡)
节能环保投资有限公司自愿以其有权处分并拥有使用权的在建工程,
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已建成的地上物和后期建成的地上物为甲方
在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向乙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截止本公告日,抵押担保合同已签订,抵押物已经过评估,相关
抵押登记手续正在办理中。

    6.签订时间:2012年10月8日

    7.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生效后60日货到买方指定地点,具体发货
时间和数量在本合同生效后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8.违约责任:

    (1)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等要求交货(不可抗力除
外),乙方应支付核定损失额。核定损失额比率为每迟交1天,按迟交
设备金额的万分之五 。但是,核定损失额的支付不得超过迟交设备
部分合同金额的5%。如果乙方在达到损失额的最高限额后仍不能交
货,甲方有权终止合同,而乙方仍有义务支付上述迟交核定损失额。
上述核定损失额不足以弥补甲方因乙方迟延/不交货遭受的损失的,
乙方还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如果甲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按期付款(本合同第十
二条规定的不可抗力和乙方原因除外),甲方应支付核定损失额。核
定损失额比率为每延迟1天,按合同总金额的0.03%。

    四、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本次签订合同总价为人民币 10800 万元,占公司 2011 年度经

审计营业收入的 12.36%,若合同得到顺利履行将对公司 2012 年度及

2013 年度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

    2.本合同为日常经营合同,本次合同的签订对公司的业务独立性

无重大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合同而对当事人形成依赖。

    3.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及时披露该合同的履行情况。

    五、备查文件

    1.双方签订的逆变器设备供货合同。

    2.抵押担保合同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 年 10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