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71 证券简称:华宇软件 公告编号:2020-099
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与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回购价格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宇软件”)2020 年 5 月
19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与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 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 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简述
1、2016 年 11 月 30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六
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2、2016 年 12 月 12 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关于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认为列入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且满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2016 年 12 月 16 日,公司召开了 2016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关于<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
4、2016 年 12 月 16 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明
确的同意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发表了《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同意以 2016 年 12 月 16 日为授予日,向 907
名激励对象授予 2,2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5、2017 年 1 月 20 日,公司发布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公告》,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际授予对象为 881 人,实际授予数量为 2,158.69 万股,授予价格为 10.03 元。
6、2017 年 5 月 31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六
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与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价格的议案》,同意根据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与 2016 年限制性股票的价格。调整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期权的行权价格由 4.05 元调整为 4.00 元;预留期权的行权价格由 4.95
元调整为 4.90 元,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由 10.03 元调整
为 9.98 元。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7、2018 年 6 月 19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
六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与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中关于期权行权价格、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的规定,以及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情况,公
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期权的行权价格由 4.90 元调整为 4.85 元,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由 9.98 元调整为 9.93 元。
8、2018 年 12 月 4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和第
六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9、2018 年 12 月 14 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认为列入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且满足《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10、2018 年 12 月 20 日,公司召开了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关于<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
11、2018 年 12 月 20 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议案》并发表了《监事会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同意以 2018 年 12 月 20 日为授予日,向 1,380 名激励对象授予 2,649.70 万股
限制性股票。
12、2019 年 1 月 18 日,公司发布了《关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股票期权授予完成公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际授予对象为 1,376 人,实际授予数量为 2,648.08 万股,授予价格为 14.90 元。
13、2019 年 6 月 12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
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与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根据《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期权行权价格、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的规定,以及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情况,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由 14.90 元调整为 14.84 元,
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由 9.93 元调整为 9.87 元。
14、2020 年 5 月 19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
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与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根据《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期权行权价格、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的规定,以及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情况,
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由 14.84 元调整为 14.77 元,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由 9.87 元调整为 9.80 元。
二、本次调整事由及调整方法
经公司于2020年4月8日召开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截止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809,390,723 股为
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72 元人民币(含税)。
截至 2020 年 5 月 12 日,公司总股本为 812,068,408 股,按照“现金分红总
额、送红股总额、转增股本总额固定不变”的原则,公司按最新股本计算的 2019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812,068,408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
每 10 股派 0.717625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该方案已于 2020 年 5 月 19 日实
施完毕。
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
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1、期权行权价格调整如下: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公式为: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018 年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调 整 后 的 行 权 价 格 为 : P = P0-V =
14.84-0.071762=14.77 元
2、限制性股票价格调整如下: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调整公式为:P=P0-v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
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
2016 年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调 整 后 的 回 购 价 格 为
P=P0-v=9.87-0.071762=9.80 元
经过上述调整,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由 14.84 元调整
为 14.77 元,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由 9.87 元调整为 9.80
元。
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对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
及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2018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因此,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本次对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 2016 年限制性股票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四、监事会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对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
价格及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同意对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市伟拓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北京市奋迅律师事务所认为:华宇软件实施本次行权价格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的规定,本次行权价格调整的决议合法有效;公司已就实施本次行权价格调整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行权价格调整的推进,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 独立董事关于调整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与 2016 年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