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70 证券简称:中威电子 公告编号:2017-017
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期及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二期可解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期符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期解锁及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66人,可解锁数量共计341.66万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1.254%;2、本次解锁事宜需在有关机构的手续办理结束后方可解锁,届时将另行公告。
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期及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二期可解锁的议案》,同意按照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的第三期及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二期限制性股票的解锁事宜。本期符合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期解锁及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66人,可申请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41.66万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1.254%。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公司于2013年11月22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草案)》、《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近亲属石建华先生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以下简称“《授权议案》”)。监事会对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日,独立董事就《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反馈意见,公司对《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
3、2014年1月15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及《关于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日,独立董事就《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发表了同意的补充独立意见。监事会对修订的激励对象名单做了审核,认为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2014年2月12日,公司召开了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考核办法》及《授权议案》。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5、公司于2014年2月1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6、2014年3月11日,公司完成了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授予日为2014年2月13日,授予对象55人,授予数量3,610,000股,授予价格为:8.05元/股。
7、2015年1月16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公司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15年1月16日,同意向22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39万股,授予价格9.42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
8、2015年1月20日,公司完成了限制性股票的预留部分授予登记工作。授予日为2015年1月16日,授予对象22人,授予数量390,000股,授予价格为:9.42元/股。
9、2015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期可解锁的议案》,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所持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已经成就,并根据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授权,同意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一期限制性股票的解锁相关事宜,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55人,可申请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08.3万股,占股权激励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27.08%,占公司总股本的0.87%。
10、2015年5月15日,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2014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24,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0.5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2股。本次权益分派已于2015年5月27日实施完毕,公司总股本增至272,800,000股。
11、2015年7月24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离职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将已离职激励对象万冬东和沈修黄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55,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分别为3.659元/股和4.282元/股。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律师分别对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发表相关意见。该部分股票已于2015年11月20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注销手续。
12、2015年10月23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离职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将已离职激励对象赵海龙和陈新华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88,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分别为3.659元/股和4.282元/股。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律师分别对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发表相关意见。该部分股票已于2016年1月28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注销手续。
13、2016年4月25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离职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将已离职激励对象刘皓和陈美君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94,600股进行回购注销,刘皓股份回购价格为3.659元/股,陈美君股份回购价格为4.282元/股。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律师分别对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发表相关意见。该部分股票已于2016年7月12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注销手续。
14、2016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期限制性股票第二期及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期可解锁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首期股权激励对象所持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中除刘皓、陈美君因个人原因离职,丧失股权激励主体资格,公司将其剩余部分已获授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调整后的授予价格回购并注销。其余70名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且其余70名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均达到合格以上。本次申请可解锁数量共计270.38万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0.992%。
15、2017年4月2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离职激励对象所持
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将已离职激励对象周庆国、何力、陈海生和王飞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59,400股进行回购注销,周庆国股份回购价格为3.659元/股,何力、陈海生和王飞股份回购价格为4.282元/股。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律师分别对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发表相关意见。 16、2017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期限制性股票第三期及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二期可解锁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首期股权激励对象所持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中除周庆国、何力、陈海生和王飞君因个人原因离职,丧失股权激励主体资格,公司将其剩余部分已获授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调整后的授予价格回购并注销。其余66 名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且其余66名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均达到合格以上。
二、激励计划设定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三个解锁期/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情况
(一)锁定期已满
(1)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三期解锁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关于锁定期的规定: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即行锁定。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锁定期,均自授予之日即2014年2月13日起计算。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三期解锁期为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锁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40%。公司首批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4年2月13日,截至2017年4月24日,公司首批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第三期锁定期已届满。(2)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第二期解锁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关于锁定期的规定: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即行锁定。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锁定期,均自授予之日即2014年2月13日起计算。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第二期解锁期为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锁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50%。公司首批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4年2月13日,截至2017年4月24日,公司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第二期锁定期已届满。(二)满足解锁条件情况说明
公司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第三期限制性股票解锁约定的条件进行了审查,《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所有解锁条件及达成情况详见下表: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次解锁/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二次 是否达到解锁条件的说明
解锁的条件
1、公司业绩条件: 1、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确认,公司
(1)相比于2013年,2016年营业收入增长不低于80%。 2016年实现营业收入295,156,648.04元,实现归属于上市
(2)相比于2013年,2016年净利润增长不低于80%。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3,555,745.72元,实现归属于上市公
(3)锁定期内公司净利润不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 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3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