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以下简称《股权激励备忘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及《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
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
2、董事会确定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5年1月16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授予日及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条件的有关规定。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授予价格依据审议通过本次预留股票授予计划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18.832元的50%确定,为每股9.42元。该计划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5年1月16日,同意22名激励对象获授39万份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特此公告。
独立董事: 虞 露
吴清旺
杨鹰彪
独立董事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201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