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股权
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以下简称《股权激励备忘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
忘录第9号》及《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 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激励
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需
要。
2、董事会确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14年2月13日,该授予日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以及公司《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授予日及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条件的有关规
定。
3、同意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首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4年2月13日,同意
55名激励对象获授361万份限制性股票,预留39万份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 虞 露
吴清旺
杨鹰彪
2014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