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69 证券简称:联建光电 公告编号:2024-035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业绩补偿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联建光电”)因追索业绩补偿款于2022年先后对北京远洋林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原股东、上海励唐营销管理有限公司原股东提起诉讼,要求各业绩补偿义务人对其应向公司支付的业绩补偿款承担民事责任。
近日,公司收到了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2023)粤03民终1223号、民事裁定书(2023)粤03民终39574号,就上述案件作出了判决、裁定,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2023)粤03民终1223号案
1、案件基本情况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卫国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事由
上诉人李卫国因与被上诉人联建光电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2)粤0306民初12116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
3、判决情况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李卫国的部分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变更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2)粤0306民12116号民事判决为:上诉人李卫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补偿款2,701.71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701.71万元为基数,自
2022年3月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被上诉人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2023)粤03民终39574号案
1、案件基本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连启、新余市博尔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新余市励唐会智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2、诉讼事由
上诉人联建光电因与被上诉人肖连启、新余市博尔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博尔丰管理中心”)、新余市励唐会智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励唐会智管理中心”)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2)粤0306民初26068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
3、裁定情况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应查明《盈利预测补偿协议》项下的业绩补偿条款是否已经触发,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查明博尔丰管理中心、励唐会智管理中心、肖连启履行业绩补偿义务的情况,博尔丰管理中心等提出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等基本事实。一审未查明上述事实,属于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2)粤0306民初2606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相关说明及风险提示
1、公司将针对业绩补偿事项的解决继续与原股东沟通,并根据业绩补偿诉讼案件的后续进展情况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5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