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69 证券简称:联建光电 公告编号:2023-040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业绩补偿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联建光电”)因追索业绩补偿款纠纷于2022年1月对上海励唐营销管理有限公司原股东提起诉讼,要求各业绩补偿义务人对应向公司支付的业绩补偿款承担民事责任。
近日,公司收到了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2022)粤0306民初26068号,就上述案件作出了判决,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肖连启
被告二:新余市博尔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博尔丰”)
被告三:新余市励唐会智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励唐会智”)
(2)判决情况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认为:联建光电既与肖连启、博尔丰、励唐会智形成《会议纪要》就补偿方式达成新的方案,有关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实际变更了《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约定内容,该新的补偿方案已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且已部分履行,但因联建光电原因尚未能及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联建光电应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后视情况再行主张权利。现联建光电依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的补偿方式、补偿金额主张肖连启、博尔丰、励唐会智履行补偿义务,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联建光电提出的本案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相关说明及风险提示
1、2020年5月15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励唐营销管理有限公司未实现业绩承诺的补偿方案》,该议案经公司持股3%以上股东作为临时提案提交至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020年5月28日,由于部分事项尚需进一步论证,公司基于审慎性原则,撤销了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上关于审议《关于上海励唐营销管理有限公司未实现业绩承诺的补偿方案》的议案内容,故该事项最终尚未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关于撤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部分议案暨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0-050)。
2、由于上述诉讼所涉业绩补偿款存在争议故尚未确认收入,本次判决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造成影响。公司将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妥善处理该事项,包括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等,并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