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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269 深市 ST联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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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联建:关于部分业绩补偿诉讼收到法院受理通知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22

ST联建:关于部分业绩补偿诉讼收到法院受理通知书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269            证券简称:ST联建          公告编号:2022-110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业绩补偿诉讼收到法院受理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合计人民币59,241.07万元

      对公司损益的影响:本次涉及的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准确判断
对公司损益的影响金额。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联建光电”)于2022年6月7日因股权转让纠纷分别对深圳市力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山西华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原股东提起诉讼,要求各业绩补偿义务人对应向上市公司支付的业绩补偿款承担民事责任。近日,公司收到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2)粤03民初7085号、(2022)粤03民初7089号受理案件通知书,上述两个案件已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立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2022)粤 03 民初 7085 号案

    原告: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马伟晋

    被告二:新余市力玛智慧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被告三:陈斌

    被告四:郭检生

    被告五:刘为辉

    被告六:罗李聪

    被告七:申箭峰

    被告八:向业胜

    被告九:周伟韶

    被告十:朱嘉春


    被告十一:新余市德塔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以上被告合称“深圳力玛原股东”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以注销 3,000,000 股联建光电股票的方式支付补
偿款人民币 6,930.12 万元(如被告一无法足额向原告交付注销上述股份,则应将交付不足部分的股份数折算现金赔偿原告,该部分赔偿额按原发行股份补偿价23.100385 元/股乘以交付不足部分的股份数),并另以现金方式支付补偿款人民币 4,485.44 万元;同时,被告一应以人民币 11,415.55 万元为基数,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指定支付之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2、判令被告二以现金方式支付补偿款人民币 3,286.17 万元;同时,被告二
应以人民币 3,286.17 万元为基数,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指定支付之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3、判令被告三立即向原告以注销 475,649 股联建光电股票的方式支付补偿
款人民币 1,098.77 万元,并另以现金方式支付补偿款人民币 192.12 万元;同时,被告三应以人民币 1,290.89 万元为基数,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指定支付之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4、判令被告四立即向原告以注销 977,561 股联建光电股票的方式支付补偿
款人民币 2,258.20 万元,并另以现金方式支付补偿款人民币 394.80 万元;同时,被告四应以人民币 2,653.00 万元为基数,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指定支付之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5、判令被告五立即向原告以注销 475,649 股联建光电股票的方式支付补偿
款人民币 1,098.77 万元,并另以现金方式支付补偿款人民币 192.12 万元;同时,被告五应以人民币 1,290.89 万元为基数,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指定支付之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6、判令被告六立即向原告以注销 960,053 股联建光电股票的方式支付补偿
被告六应以人民币 2,599.59 万元为基数,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指定支付之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7、判令被告七立即向原告以注销 960,053 股联建光电股票的方式支付补偿
款人民币 2,217.76 万元,并另以现金方式支付补偿款人民币 381.83 万元;同时,被告七应以人民币 2,599.59 万元为基数,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指定支付之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8、判令被告八立即向原告以注销 650,735 股联建光电股票的方式支付补偿
款人民币 1,503.22 万元,并另以现金方式支付补偿款人民币 259.51 万元;同时,被告八应以人民币 1,762.73 万元为基数,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指定支付之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9、判令被告九立即向原告以注销 475,649 股联建光电股票的方式支付补偿
款人民币 1,098.77 万元,并另以现金方式支付补偿款人民币 192.12 万元;同时,被告九应以人民币 1,290.89 万元为基数,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指定支付之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10、判令被告十立即向原告以注销 1,625,379 股联建光电股票的方式支付补
偿款人民币 3,754.69 万元,并另以现金方式支付补偿款人民币 652.15 万元;同时,被告十应以人民币 4,406.84 万元为基数,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指定支付之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11、判令被告十一以现金的方式支付补偿款人民币 6,072.70 万元,同时,被
告十一应以人民币 6,072.70 万元为基数,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指定支付之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上述被告一至十一补偿款合计 38,668.84 万元。

    1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共同承担。


    被告一:新余市风光无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二:太原市瀚创世纪文化传媒中心(有限合伙)

    被告三:新余市德塔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被告四:申碧慧

    被告五:高文晶

    被告六:马晋瑞

    被告七:于海龙

    以上被告合称“山西华瀚原股东”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以注销 1,544,866 股联建光电股票的方式支付补
偿款人民币 3,568.70 万元,被告一如无法足额向原告交付注销上述股份,则应将交付不足部分的股份数折算现金赔偿原告(现金赔偿额按原发行股份补偿价23.100385 元/股乘以交付不足部分的股份数);并另以现金方式支付补偿款人民币 2,292.68 万元;同时,被告一应以人民币 5,861.38 万元为基数,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指定支付之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2. 判令被告二立即向原告以注销 593,130 股联建光电股票的方式支付补偿
款人民币 1,370.15 万元,并另以现金方式支付补偿款人民币 458.54 万元,被告二如无法足额向原告交付注销上述股份,则应将交付不足部分的股份数折算现金赔偿原告(现金赔偿额按原发行股份补偿价 23.100385 元/股乘以交付不足部分的股份数);同时,被告二应以人民币 1,828.69 万元为基数,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指定支付之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3. 判令被告三以现金的方式支付补偿款人民币 12,882.16 万元,同时,被告
三应以人民币 12,882.16 万元为基数,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指定支付之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上述被告一、二、三补偿款合计 20,572.23 万元。

    4. 判令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对上述诉讼请求 1、2、3 所负原
告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 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共同承担。


    (三)主要事实和理由

    2015年11月20日,公司分别与深圳力玛原股东、山西华瀚原股东签订了《关于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并于2016年1月21日签订《关于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补充协议》(以下合称“交易协议”)。公司已按照交易协议约定,在并购标的业绩承诺期内每一年度结束后,聘请了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并购标的业绩承诺期间各年度实现的净利润情况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在并购标的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小于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时,公司对并购标的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减值测试专项审核报告》,关于两家并购标的业绩补偿情况具体如下:

  (1)深圳力玛

    深圳力玛业绩承诺期为2016年至2020年,根据历年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深圳力玛补偿义务人因业绩未达标累计应支付的业绩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实现净利润数)÷承诺期
内 各 年 的 承 诺 净 利 润 数 总 和 × 交 易 作 价 = ( 46,400-3,794.97 )
/46,400*79,991.47=73,449.12万元。

    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深圳市力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减值测试专项审核报告》(大信专审字[2021]第34-10028号),截至2020年12月31日,标的资产深圳力玛估值扣除补偿期限内标的资产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后,标的资产发生减值79,127.18万元。因期末减值额>因业绩未达标累计应支付的业绩补偿金额,故深圳力玛补偿义务人按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约定应支付给公司的补偿款为79,127.18万元。

    (2)山西华瀚

    山西华瀚业绩承诺期为2015年至2019年,根据历年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山西华瀚补偿义务人因业绩未达标应支付的业绩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实现净利润数)÷承诺期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数总和×交易作价=(17,788-4,549.13)/17,788*36,400=27,091.01万元。

    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山西华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减值测试专项审核报告》(大信专审字[2020]第34-00047号),截至2019年
12月31日,标的资产山西华瀚估值扣除补偿期限内标的资产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后,标的资产发生减值33,455.40万元。因期末减值额>因业绩未达标累计应支付的业绩补偿金额,故山西华瀚补偿义务人按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约定应支付给公司的补偿款为33,455.40万元。

    两家并购标的应补偿金额及履行情况说明: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深圳力玛各补偿义务人合计应承担的补偿金额为79,127.18万元,各补偿义务人通过股份或现金方式已履行补偿义务的金额为39,596.70万元,剩余未支付的补偿额为39,530.48万元;山西华瀚各补偿义务人合计应承担的补偿金额为33,455.40万元,各补偿义务人通过股份或现金方式已履行补偿义务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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