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69 证券简称:ST联建 公告编号:2022-097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事项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2022)粤 03 民初 3895-3897、4573-4589、4711、4713、
4714、4728、4733、4734、4798 号】、(2022)粤 03 民初 3467 号《民事判决书》以
及(2022)粤 03 民初 1980、1981 号《民事裁定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魏莉、徐善喆、张晖、陶雪晴、刘静、李科等 27 名案件原告
被告: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 1,275,879.58 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
(二)主要事实和理由
2018年12月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2018]9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有关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处罚,详见公司于2018年12月21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16)。
上述共计27名案件原告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就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前期投资者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民事判决书》(2022)粤 03 民初 3467 号
原告:党政
被告: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判令联建光电公司赔偿党政投资损失 2,923.41 元。
判决情况: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原告不存在投资损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党政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 50 元,由党政负担。
(二)《民事裁定书》(2022)粤 03 民初 1980、1981 号
(2022)粤 03 民初 1980 案原告:梁孟柏
(2022)粤 03 民初 1981 案原告:梁玉玲
被告: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判令联建光电公司赔偿上述两位原告投资损失合计 3,318.95 元。
裁定情况:
原告梁孟柏、梁玉玲与被告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证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两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两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在七日内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两案按原告梁孟柏、梁玉玲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鉴于上述新收到的诉讼案件尚未执行,无法准确判断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对公司的影响。公司将积极跟进该诉讼案件的进展,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合计收到投资者索赔诉讼案件共 909 件,涉及的诉讼
标的金额合计约 2.96 亿元。其中有 854 名案件原告的投资者诉讼案件已收到了一审判决(裁定)或调解,根据判决书(裁定书)结果及调解情况,公司应赔偿给原告的损失金额合计为 6,022.80 万元。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2022)粤 03 民初
3895-3897、4573-4589、4711、4713、4714、4728、4733、4734、4798 号】;
2、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2)粤 03 民初 3467 号《民事判决书》;
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2)粤 03 民初 1980、1981 号《民事裁定
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