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69 证券简称:ST联建 公告编号:2021-075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行政判决书》((2020)粤行终883号),现将案件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9 年 6 月 3 日,公司因不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对公司的
行政处罚结果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7 号)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行政复议决定书》(〔2019〕50 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此出具《行政判决书》((2019)粤 03 行初 100 号),驳回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公司不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依法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收到行政判决书暨上诉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3)。
二、《行政判决书》(2020)粤行终 883 号主要内容
1、案件基本情况
上诉人: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被上诉人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诉讼请求
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撤销〔2018〕7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2019〕50 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3、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且公司前期已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7号)要求按时缴纳罚款,本次诉讼结果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五、备查文件
《行政判决书》(2020)粤行终883号。
特此公告。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