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执行,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水平等因素,特制定本认定标准。
第二章 内部控制缺陷分类
第二条 按照内部控制缺陷成因或来源,分为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
(一)设计缺陷,是公司缺少为实现控制目标的必需控制,或现存的控制不合理,即使正常运行也难以实现控制目标。
(二)运行缺陷,是指设计合理有效(合理且适当)的内部控制,但由于运行不当而形成的内部控制缺陷。
第三条 按照影响公司内部控制目标实现的严重程度,内部控制缺陷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一)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公司严重偏离控制目标。当存在任何一个或多个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时,应当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作出内部控制无效的结论。
(二)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公司偏离控制目标。重要缺陷的严重程度低于重大缺陷,不会严重危及内部控制的整体有效性,但也应当引起董事会、管理层的充分关注。
(三)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以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第四条 按照影响内部控制目标的具体表现形式,可以将内部控制缺陷分为财务报告缺陷和非财务报告缺陷。
第三章 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第五条 按照内部控制缺陷对财务报告目标和其他内部控制目标实现影响的具
体表现形式,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分别制定
认定标准。根据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的重要程度,公司采用定性和定量
相结合的方法将缺陷划分确定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指标 重大缺陷 重要缺陷 一般缺陷
差错金额>总资产的 总资产的5%≥差错金
涉及资产、负债 5%,且差错金额超过 额≥总资产的0.5%, 差错金额<总资产的
的会计差错金额 500万元 且差错金额超过200 0.5%
万元
差错金额>净资产的 净资产的5%≥差错金
涉及净资产的会 5%,且差错金额超过 额≥净资产的0.5%, 差错金额<净资产的
计差错金额 500万元 且差错金额超过200 0.5%
万元
涉及收入的会计 差错金额>收入的5%, 收入的5%≥差错金额
差错金额 且差错金额超过 500 ≥收入的1%,且差错 差错金额<收入的1%
万元 金额超过200万元
差错金额>净利润的 净利润的5%≥差错金
涉及利润的会计 5%,且差错金额超过 额≥净利润的1%,且 差错金额<净利润的
差错金额 500万元 差错金额超过 200万 1%
元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1)重大缺陷
存在下列迹象之一的,通常表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① 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行为;② 外部审计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
错报,公司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③ 审计委员会和内审部对公司的内
部控制监督无效;④ 内控控制环境无效。
(2)重要缺陷
存在下列迹象之一的,通常表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要缺陷:① 未依
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② 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③ 对
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未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未实施相应的补偿性控
制;④ 财务报告过程中出现单独或多项缺陷,虽然未达到重大缺陷认定标准,
但影响到财务报告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
(3)一般缺陷
不构成重大缺陷、重要缺陷的其他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指标 重大缺陷 重要缺陷 一般缺陷
对公司造成财产损失 占资产总额比率大于 占资产总额比率大于 占资产总额比率小
或等于 2% 或等于 1%,小于 2% 于 1%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1)重大缺陷
存在下列迹象之一的,通常表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① 违反
国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② 重大决策程序不科学;③ 重要业务缺乏制度
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④ 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大缺陷未得到整改。
(2)重要缺陷
存在下列迹象之一的,通常表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要缺陷:① 内部
控制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② 重要业务或制度系统性存在缺
陷;③ 关键岗位人员流动性频繁。
(3)一般缺陷
不构成重大缺陷、重要缺陷的其他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
第六条 以上定量标准中所指的财务指标值均为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合并报
表数据。
第四章 附则
第七条 本认定标准适用于公司及各子公司。
第八条 本认定标准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认定标
准。
第九条 本认定标准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认定标准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