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69 证券简称:ST联建 公告编号:2021-061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年3月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1年4月22日,监事会核查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律师对此事项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3、2021年4月26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二、关于终止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情况说明
公司推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目的是进一步健全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核心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吸引更多专业人才,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进而促进公司业绩持续增长。
鉴于当前资本市场环境和公司股价发生了较大变化,若继续推进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难以达到预期的激励目的和激励效果。为保护股东、公司及员工的合法权益,充分落实员工激励政策,结合公司未来发展计划,经审慎研究后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之配套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文件一并终止。
三、关于终止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审批程序
1、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董事会决定终止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之配套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文件一并终止。
2、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推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目的是通过股权激励的方式充分调动公司核心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骨干等员工的积极性,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未来发展规划和经营目标的实现。由于近期资本市场环境和公司股价发生较大变化,若继续推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难以达到预期的激励目的和激励效果。本次终止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终止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3、独立董事意见
经我们认真审核后一致认为,公司终止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终止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4、律师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
公司终止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程序;公司终止本次激励计划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终止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应当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股权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股权激励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公司上述终止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终止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及后续措施
本次终止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层和核心技术(业务)骨干的勤勉尽职。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决议,或者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股权激励计划的,自决议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上市公司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公司承诺自本次终止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董事会决议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再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公司将继续通过优化薪酬体系、完善绩效考核制度等方式来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以及核心骨干等员工的积极性。此外,公司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择机推出有效的激励计划,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五、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关于终止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