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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建光电: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9-05-31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4月27日发出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决定以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其中现场会议于2019年5月30日14:30在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科技生态园9栋B1座19楼公司会议室4召开,同时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于2019年5月30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接受网络投票,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于2019年5月29日15:00至2019年5月30日15:00期间接受网络投票。详情请见公司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9-047)。

  出席会议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190,815,33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2.137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150,791,81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5.396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40,023,51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7408%。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150,791,81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5.396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1,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2%。

  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40,023,51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7408%。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人,代表股份40,023,513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刘虎军先生为本次股东大会主持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对各项议案进行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2018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年度报告摘要》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90,805,8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0%;反对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2%;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40,015,1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63%;反对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0%;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7%。
    本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2、《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90,805,8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0%;反对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2%;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40,015,1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63%;反对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0%;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7%。
    本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3、《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90,805,8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0%;反对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2%;弃权1,50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40,015,1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63%;反对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0%;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7%。
    本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4、《2018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90,805,8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0%;反对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2%;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40,015,1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63%;反对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0%;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7%。
    本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5、《2018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90,805,8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0%;反对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2%;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40,015,1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63%;反对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0%;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7%。
    本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6、《董事、监事2019年度薪酬方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90,805,8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0%;反对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2%;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
99.9763%;反对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0%;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7%。
    本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7、《关于为银行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90,805,8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0%;反对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2%;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40,015,1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63%;反对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0%;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7%。
    本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8、《关于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90,805,8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0%;反对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2%;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40,015,1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63%;反对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0%;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7%。
    本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9、《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90,805,8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0%;反对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2%;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
99.9763%;反对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0%;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7%。
    本议案为特别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10、《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90,805,8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0%;反对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2%;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40,015,1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63%;反对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0%;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7%。
    本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11、《关于子公司深圳市易事达电子有限公司涉及业绩承诺补偿事项的说明》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75,101,6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4%;反对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24,310,9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71%;反对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股东段武杰、周继科、张鹏、新余市易事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为特别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殷长龙律师、黄晓静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该法律意见书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目录

  1、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本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