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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建光电:关于实施2016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后调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行权价格与回购价格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7-06-02

证券代码:300269               证券简称:联建光电              公告编号:2017-053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施2016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后调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行权价格与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

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实施2016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后调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行权价格与回购价格的议案》,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关于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公司于2016年2月4 日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 1,014万份,其中: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916.50万份股票期权、拟向激励对象授予97.50万股限制性股票。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24.40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5元。

    2、公司2016年2月22日,公司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逐项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3、2016年3月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根据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授权,

董事会认为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各项授权条件已经满足,董事会确定以2016年3月1日作

为公司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86名激励对象授予916.50万份股票期权与97.50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4、2016年3月1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与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经认真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备忘录1-3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2016年7月13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九次会议,审议《关于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人员、权益数量和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因公司于2016年5月实施完成了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对涉及的股权激励计划权益价格进行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24.40元/股调整为24.20元/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15元/股调整为14.80元/股;激励对象施特威、马国良因个人原因离职,公司董事会决定取消该2人的激励对象资格,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调整为84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为892.50万份,限制性股票数量为87.50万股。

     6、2017年3月20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人员及权益数量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行权期解锁/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鉴于公司原激励对象万虎、李丰良因已离职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公司将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全部6.9万份股票期权回购注销。本次调整后,激励计划首次予股票期权的总数由892.50万份调整为885.60万份,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从81人调整为79人。并同意对满足第一次行权/解锁期行权/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行权/解锁期行权/解锁的相关事宜。

    7、2017年6月1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

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实施2016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后调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行权价格与回购价格的议案》。因公司于2017年5月实施完成了2016年度权益分派

方案,对激励计划中的行权价格及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其中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24.20 元/

股调整为24.00 元/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14.80元/股调整为14.60元/股。

    二、调整事由与调整说明

    1、调整事由

     2017年4月21日,公司召开了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

配方案:以公司总股本613,688,41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2.00元人民币现金(含

税),送红股0 股(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0 股。

    2017年5月19日,公司实施了上述2016年度权益分派方案。

    2、调整说明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若在行权前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其中派息的调整公式为:P=P0-V;

    (P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或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P为调整后的股

票期权行权价格或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

    经过本次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24.20元/股调整为24.00元/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

格由14.80元/股调整为14.60元/股。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行权价格与回购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因实施2016年度权益分派方案而相应调整激励计划涉及的行权价格

及回购价格,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对行权价格及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号》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行权价格与回购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公司本次调整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行权价格及回购价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激励计划涉及的行权价格与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核查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调整行权价格与回购价格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调整行权价格与回购价格事项的具体情况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调整行权价格与回购价格事项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