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69 证券简称:联建光电 公告编号:2017-017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涉及的人员及权益数量进行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3月2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
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人员及权益数量进行调整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公司于2016年2月4日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
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1,014万份,其中: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916.50万份股票期权、拟向激励对象授予97.50万股限制性股票。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24.40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5元。
2、2016年2月22日,公司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
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3、2016年3月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根据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授权,
董事会认为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各项授权条件已经满足,董事会确定以2016年3月1日作
为公司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86名激励对象授予916.50万份股票期权与97.50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4、2016年3月1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与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经认真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 号》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备忘录1-3 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2016年7月13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
九次会议,审议《关于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人员、权益数量和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因公司于2016年5月实施完成了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对涉及的股权激励计划权益价格进行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24.40元/股调整为24.20元/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15元/股调整为14.80元/股;激励对象施特威、马国良因个人原因离职,公司董事会决定取消该2人的激励对象资格,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调整为84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为892.50万份,限制性股票数量为87.50万股。
6、2017年3月20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人员及权益数量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行权期解锁/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鉴于公司原激励对象万虎、李丰良因已离职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公司将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全部6.9万份股票期权回购注销。本次调整后,激励计划首次予股票期权的总数由892.50万份调整为885.6万份,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从81人调整为79人。并同意对满足第一次行权/解锁期行权/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行权/解锁期行权/解锁的相关事宜。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方法
公司原激励对象万虎、李丰良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激励计划其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董事会决定取消该2人的激励对象资格,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全部6.9万份股票期权注销。
本次调整完成后,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调整为82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为885.6万份,限制性股票数量为87.50万股。
调整后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如下:
(1)股票期权
姓名 职务 本次获授的股票期 占本次授予权益总 占当前总股本
权份数(万份) 数的比例 的比例
公司本部中层管理人员、子公司中高层管理
人员及核心业务(技术)骨干(合计79人) 885.6 91.01% 1.44%
合计 885.6 91.01% 1.44%
(2)限制性股票
姓名 职务 本次获授的股票期 占本次授予权益总 占当前总股本
权份数(万份) 数的比例 的比例
钟菊英 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22.50 2.31% 0.04%
褚伟晋 财务总监 22.50 2.31% 0.04%
公司本部中层管理人员、子公司中高层管理
人员及核心业务(技术)骨干(合计3人) 42.50 4.37% 0.07%
合计 87.50 8.99% 0.14%
三、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参数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对激励计划涉及的人员、权益数量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及激励计划中关于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人员及权益数量调整的相关规定,且本次调整已取得股东大会授权、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因此,我们认为此项调整符合有关规定,同意公司对激励计划涉及的人员及权益数量进行调整,并注销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的相应股票期权。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调整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备忘录》和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