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信联建员工成长1号(养颐四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资产委托人: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资产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三月
目 录
一、前言4二、释义4三、声明与承诺6四、当事人及权利义务7五、员工持股计划基本情况14六、委托财产15七、投资政策及变更21八、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24九、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24十、交易及交收清算安排27十一、越权交易处理30十二、委托财产的估值34十三、委托财产的会计核算38十四、资产管理业务的费用与税收39十五、委托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的行使40十六、报告义务40十七、风险揭示41十八、资产管理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44十九、违约责任47
二十、争议的处理48二十一、保密义务49二十二、通知与送达49二十三、其他事项49
一、前言
(一)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或“本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明确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在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
(二)订立本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83号,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基金管理公司单一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2012年修订)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订立本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具有如下含义:
(一)员工持股计划:指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在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的《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员工持股计划》
(二)资产委托人:指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员工持股计划)
(三)资产管理人: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四)资产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五)本计划:指建信联建员工成长1号(养颐四方)资产管理计划
(六)本合同:指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签署的《建信联建员工成长1号(养颐四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和补充
(七)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八)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九)中证登记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十)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十一)证券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十二)交易日:指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十三)工作日:指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办理日常业务的营业日
(十四)T日:指资产管理人运用委托财产进行投资的日期
(十五)委托财产/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指资产委托人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委托资产管理人管理并由资产托管人托管的、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
(十六)委托资产总值:指委托资产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的价值总和
(十七)委托资产净值:指委托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十八)资金账户:指资产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委托财产开立的、专门用
于资金收付、清算交收的银行账户
(十九)证券账户:指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中证登记公司有关业务规则,由资产托管人为委托财产在中证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专用证券账户,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债券托管账户
(二十)指定账户:指资产委托人用以与资金账户之间进行委托财产划付的唯一指定账户
(二十一)委托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委托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委托资产净值的过程
(二十二)估值核对日:指每个交易日
(二十三)投资报告:指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中资产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委托财产投资运作等情况的说明
(二十四)元:指人民币元
(二十五)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三、声明与承诺
(一)资产委托人声明委托财产为其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资产,保证委托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同时,保证没有任何其他限制性条件妨碍资产管理人对该委托财产行使投资管理权。
资产委托人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授权委托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进行委托财产的投资管理和托管业务,而且该等委托不会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质疑;保证委托财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
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品种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委托事项符合其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承诺其向资产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资产管理人。资产委托人承认,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未对委托财产的收益状况做出任何承诺或担保,本合同约定的业绩比较基准仅是投资目标而不是资产管理人的保证。
(二)资产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资产委托人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资产委托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资产委托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资产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委托财产,除保本产品外,不保证委托财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三)资产托管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委托财产,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资产委托人
名称: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员工持股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系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
《试点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的,其实际收益人系上市公司员工。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宝安区68区留仙三路安通达工业厂区四号厂房2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宝安区68区留仙三路安通达工业厂区四号厂房2楼
法定代表人:刘虎军
注册资本: 17319.5204万元
联系人:钟菊英
联系电话:0755-29746682
传真电话:0755-29746765
邮编:518101
通信地址:深圳市宝安区68区留仙三路安通达工业厂区四号厂房2楼董秘办
(二)资产委托人的权利
根据《试点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资产委托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其委托财产投资运作产生的收益;
2、监督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追加或提取委托财产;
4、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查询委托财产的投资运作、托管等情况;
5、根据《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定期从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处获得资产管理业务及资产托管业务相关报告;
6、享有委托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并可授权资产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代为行使部分因委托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7、就委托财产的投资及处置等向资产管理人下达投资指令;
8、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资产委托人的义务
根据《试点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资产委托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将委托财产交付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分别进行投资管理和资产托管;
2、及时、全面、准确地向资产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
3、在资产管理人以资产管理产品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资产管理产品份额;
4、不得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干涉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5、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缴纳资产管理业务的管理费、托管费及业绩报酬,并承担因委托财产运作产生的其他费用;
6、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委托财产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7、对资产管理人根据资产委托人的投资指令从事的投资行为承担完全后果,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8、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将委托财产划至资金账户,不经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改其指定账户。所有委托财产发生存入或提取均于资金账户及该指定账户间发生;
9、《员工持股计划》中约定的相应义务;
10、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资产管理人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杨文升
成立时间:2005年9月19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
存续期间:永久存续
联系人:阎光
联系电话:010-66228207
(五)资产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试点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资产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委托人投资建议,对委托财产进行投资运作及管理;
2、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管理人报酬;
3、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托管人;对于资产托管人违反了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委托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同时通知资产委托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4、经资产委托人授权,代理资产委托人行使部分因委托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5、有权拒绝执行资产委托人下达的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本合同约定
等的投资指令;
6、与上市公司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
7、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六)资产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试点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资产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办理本合同备案手续;
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委托财产,执行资产委托人的有效投资指令,未经资产委托人出具相关投资指令,不得擅自出售、处臵资产管理计划项下的股票等相关资产;
3、在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本次发行方案交中国证监会备案前,完成资产管理产品资金的全部募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