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信联建员工成长1号(养颐四方)
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资产委托人: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员工持股计划)
资产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资产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二○一四年九月
资产管理合同
目 录
一、前言4
二、释义4
三、声明与承诺6
四、当事人及权利义务7
五、员工持股计划基本情况14
六、委托财产15
七、投资政策及变更20
八、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23
九、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23
十、交易及交收清算安排26
十一、越权交易处理32
十二、委托财产的估值35
十三、委托财产的会计核算39
十四、资产管理业务的费用与税收40
十五、委托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的行使42
十六、报告义务42
十七、风险揭示43
十八、资产管理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46
十九、违约责任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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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合同
二十、争议的处理50
二十一、保密义务50
二十二、通知与送达51
二十三、其他事项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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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合同
一、前言
(一)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或“本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明确
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在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
及职责。
(二)订立本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证监会令第83号,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基金管理公司单一客户资产管理
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2012年修订)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订立本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
二、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具有如下含义:
(一)员工持股计划:指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在指定的信息披露网
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的《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14
年度员工持股计划》
(二)资产委托人:指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员工持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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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合同
(三)资产管理人: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四)资产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五)本计划:指建信联建员工成长1号(养颐四方)资产管理计划
(六)本合同:指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签署的《建信联建
员工成长1号(养颐四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
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和补充
(七)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
(八)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九)中证登记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十)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
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十一)证券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十二)交易日:指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十三)工作日:指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办理日常业务的营业日
(十四)T日:指资产管理人运用委托财产进行投资的日期
(十五)委托财产/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指资产委托人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
分权、委托资产管理人管理并由资产托管人托管的、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
(十六)委托资产总值:指委托资产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
投资的价值总和
(十七)委托资产净值:指委托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十八)资金账户:指资产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委托财产开立的、专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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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合同
于资金收付、清算交收的银行账户
(十九)证券账户:指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中证登记公司有关业务规
则,由资产托管人为委托财产在中证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专
用证券账户,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债券托管账户
(二十)指定账户:指资产委托人用以与资金账户之间进行委托财产划付的
唯一指定账户
(二十一)委托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委托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委托
资产净值的过程
(二十二)估值报告日:指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或遇资产委托人追加、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