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为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拟对《佳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进行修订。修订对照情况如下:
1、《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1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股份;
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2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的除外。 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包括其配偶、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包括其配偶、
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民法院提起诉讼。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任。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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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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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审议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产 30%的事项;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 ……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或本章程规定的其 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他内容。 (七)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或聘任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期限尚未届满;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或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或聘任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 项情形的,相关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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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七)项至
第(八)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解除其职务,深圳证券
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