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2 年 3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佳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相关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佳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其所
约束的相关主体。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
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与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
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五)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六条 以上申报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保证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的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
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通过公司证券事务部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关于本公司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附件 1),并予以预先披露。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
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
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遵守《佳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人买卖公司股票事前报备管理制度》的规定填写《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附件 2)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提交董事会,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并在收到问询函之次日形成同意或反对的明确意见,填写《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的确认函》(附件 3)在计划交易日前交给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收到董事会秘书的确认意见之前不得擅自进行有关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行为。董事会秘书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参照上述要求由董事长进行确认。
董事会秘书应将《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及《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的确认函》等资料进行编号登记并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有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所持公司股份发生
变动的,应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书面报告(书面报告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及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公司股票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董
事会可以依据《管理规则》及《业务指引》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由此引发的责任由相关当事人承担。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本制度第二十六条的情况,公
司董事会应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除特指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所持公
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公司股份。
第十五条 本制度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时,参照本制度第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
务代表及本制度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信息及所持公司股票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持有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
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数量的计算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加强对本人所持
有证券账户的管理,及时向董事会申报本人所持有的证券账户、所持本公司证券及其变动情况。严禁将所持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公司将对本公司现任及离任半年内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证券账户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备案,并根据信息变动情况及时予以更新。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对每个账户分别作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票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性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票为基
数,计算其可转让股票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形成的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票数量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有限售条件股票满足解
除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继续锁定。
第二十四条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
享有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
及新增的公司股票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公司无限售条件股票全部自动解锁。
第四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一年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
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前 30 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