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沃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268 证券简称:佳沃股份 公告编号:2020-084
佳沃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均获得通过,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及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3.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对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进行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11月30日(星期一)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2020年11月3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20年11月3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1月30日9:15-15:00之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清华科技园区文津国际酒店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汤捷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6 人,代表股份 89,549,08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51.4059%。
佳沃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88,099,719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573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1,449,361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2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9,120,661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35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7,671,3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03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1,449,361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20%。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9,532,2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12%;
反对 16,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8%;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103,86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58%;反对 16,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4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关于拟签署<永续债权投资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佳沃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同意 9,103,86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58%;
反对 16,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42%;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103,86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58%;反对 16,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4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3、以累积投票方式逐项审议通过《关于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包
括以下子议案:
3.01 关于选举李冠群先生为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李冠群先生获得的有效表决权票数为 88,960,380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4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李冠群先生获得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票数为 8,531,961 票,占出席会议所
有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5454%。
李冠群先生当选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
2、律师名称:王宁律师、程江超律师
3、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该法律意见书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佳沃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四、备查文件目录
1、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本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佳沃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会
2020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