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66 证券简称:兴源环境 公告编号:2023-105
兴 源环境科技股份有 限公 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提案。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
4、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5、根据公司股东新希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投集团”)与宁波
财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丰科技”)于 2023 年 2 月 1 日签署的《表决权
委托协议》,新投集团同意在委托期限内,将其直接持有的 369,205,729 股公司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独家且不可撤销地委托给财丰科技行使。
一、会议召开与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12 月 13 日(星期三)下午 14: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12 月
13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12 月 13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
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临平区望梅路 1588 号一楼 1 号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建雄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28,090,74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3.9869%。其中,参加现场股东大会进行投票的股东共 3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69,206,12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3.7614%;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58,884,61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10.2255%。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以及见证律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27,211,241 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35%;反对 879,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65%;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5%;反对 879,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4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新希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借款展期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369,205,729 股,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本议案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58,885,012 股。
表决结果:同意 158,136,112 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287%;反对 748,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13%;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31,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8881%;反对 748,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111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表决结果如下:
3.01、选举孙明非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369,559,929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69.9804%。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354,200 票,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2546%。孙明非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02、选举伏俊敏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369,559,929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69.9804%。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354,200 票,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2546%。伏俊敏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经公司聘请,浙江六和(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出具如下法律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六和(宁波)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浙江六和(宁波)律师事务所关于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