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66 证券简称:兴源环境 公告编号:2017-085
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签订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合同签署概况
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兴源环境”)于 2017
年7月20日披露了《关于公司PPP项目预中标公示的提示性公告》,8月15日
披露了《关于公司收到中标通知书的公告》。近期,公司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二建”)已与业主单位就《长兴县美丽城镇PPP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标段一及标段二分别签订了合同。
二、合同风险提示
1、合同的生效条件:由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
2、合同的履行期限:合作期限15年,其中建设期2年、运营期13年。各
子项目建设期、运营期均分别计算。
3、合同的重大风险及重大不确定性:合同履行存在受不可抗力影响造成的风险。同时,合同的总投资额与上市公司实现的收入、净利润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存在着收益不及预期的风险。合同工程款回收分阶段按比例执行,存在工程款回收较慢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合同概况
(一)合同当事人介绍
1、标段一合同甲方
(1)画溪街道办事处
地址:长兴县环城南路58号
(2:和平镇人民政府
地址:长兴县镇前街296号
(3)林城镇人民政府
地址:长兴县振兴西路8号
(4)李家巷镇人民政府
地址:李家巷镇新街东路
(5)泗安镇人民政府
地址:长兴县泗安大道606
(6)太湖图影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
地址:长兴县图影大道888号
2、标段二合同甲方
(1)长兴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长兴县雉城镇金陵中路257号
(2)煤山镇人民政府
地址:长兴县煤鑫街1号
(3)小浦镇人民政府
地址:小浦镇府前弄69号
(4)夹浦镇人民政府
地址:长兴县夹浦新街11号
(5)水口乡人民政府
地址:长兴县金沙街166号
3、合同乙方
(1)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单位)
法定代表人:周立武
注册资本:101712.032万人民币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杭州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望梅路1588号
经营范围:水处理设施及工程、环境治理设施及工程、市政设施及工程的设计、规划、投资、建设及运营管理,江河湖库疏浚、堤坝修筑及加固,流域治理,生态湿地修复、环境污染防治工程、生态工程、工业节能工程的施工,土壤修复;生态修复技术的研发、咨询及推广应用,过滤机及其配件的制造,环保设备系统集成,技术开发,机电安装,自动化控制系统、智能控制系统、环保监测系统集成,从事进出口业务。
(2)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
法定代表人: 杨晓东
注册资本: 32488万人民币
住所: 启东市人民中路683号
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壹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壹级);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涉及专项审批的,在审批机关批准的经营期限内从事经营);承包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国外工程项目;五金、建材销售;建筑施工机械设备租赁,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标段一合同甲方和标段二合同甲方统称为甲方
甲方与乙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4、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公司未与甲方发生任何购销金额。
5、甲方为政府机关,履约能力良好。
四、合同主要内容
(一)标段一合同名称、总投资及项目范围
1、合同名称:长兴县美丽城镇(标段一)项目PPP项目协议(以下简称“标
段一合同”)
2、项目工程总投资:项目总投资以中标总投资为准,为53,502.60万元。
3、项目范围:
(1)画溪:画溪派出所;新能源学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画溪街道老集镇改造提升;画溪街道城镇干道立面环境整治。
(2)和平镇:集镇小区污水管建设及纳管工程;滨河东路建设;庙桥洋水系防洪建设;镇前街道建筑立面改造;小溪口街道综合整治;北阳桥街道综合整治;勤劳街整治。
(3)林城镇:林城老集镇基础设施改造提升;集镇雨污水管网提升改造工程;畎桥老集镇基础设施改造提升;百叶龙新区项目;镇文体中心新建工程。
(4)李家巷:李家巷工业园区道路、里面、标志标牌、环卫设施等改造工程;新街西路地下管网、道路及立面改造工程;广福路地下管网、道路及立面改造工程;李家大道沿线亮化、立面改造、李陈线沿线、图影大道沿线绿化、亮化及立面改造等三条大道改造工程;新街东路地下管网、道路及立面改造工程道路及立面改造工程。
(5)泗安镇:泗安镇中幼儿园分园。
(6)太湖图影:衡山老集镇改造。
(二)标段二合同名称、总投资及项目范围
1、合同名称:长兴县美丽城镇(标段二)项目PPP项目协议(以下简称“标
段二合同”)
2、项目工程总投资:项目总投资以中标总投资为准,为58,081.50万元。
3、项目范围:
(1)煤山镇:文体中心装修;新槐老集镇整体提升工程;访贤老集镇整体提升工程;森林公园。
(2)小浦镇:小柏线全线扩宽、改造提升工程;八都堰水利及景观工程;中心幼儿园迁建及周边配套设施建设工程;文体中心建设工程;集镇道路改善提升工程;集镇立面改造提升工程;集镇管网建设工程。
(3)夹浦镇:“东湖书院”文体中心。
(4)水口乡:水口乡金沙涧治理工程(水口集镇段);水口乡便民中心。
(5)长兴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气象路(规划路);回龙山新区路网工程。
(三)融资方案
标段一项目及标段二项目共同成立一个项目公司,项目公司由乙方组建。
1、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壹亿壹仟壹佰伍拾捌】万元(RMB【11,158
万元】);
2、注册资本应在成立后3个月内实缴人民币【壹亿壹仟壹佰伍拾捌】万元
(RMB 【11,158万元】);
3、项目公司应在取得法定的验资证明文件后十(10)日内向甲方提交项目公司注册资本到位情况说明和验资证明文件复印件;
4、项目公司注册资本到位应满足工程建设进度及融资要求;
5、注册资本以外的项目建设资金由乙方负责筹集,甲方同意以项目公司为融资主体,乙方负责组织融资。
6、融资限制
项目公司仅拥有对项目投资及设施运营维护进行融资的权利,不允许项目公司以除此以外的任何目的进行融资,且所融到的资金只能用于本项目的建设及运营维护等有关事宜。
项目公司与金融机构、关联企业或其他第三方之间的贷款、借款协议须事先经政府方书面同意。项目公司未经同意擅自贷款或借款的,政府方有权解除项目合同,合同解除后的善后事宜适用项目公司违约的条款予以处理。
除本项目的融资外,乙方不得为其他目的对本项目的资产、设施和设备以及收费权进行转让或设置担保权益。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在项目合作期内不得将本项目经营权出租或以任何形式转让、承包给第三人。
(四)回报机制
长兴县财政局将按照本合同确定的金额、期限、方式,按期向甲方拨付部分资金,并由甲方结合项目公司的绩效考核结果(甲方或项目实施机构进行考核),向项目公司支付可行性缺口补助,甲方自各子项目运营期满一年分别开始支付,甲方付费缓冲期为3个月。
可行性缺口补助指使用者付费不足以满足乙方/项目公司成本回收和合理回报,而由甲方以财政补贴、股本投入、优惠贷款和其他优惠政策的形式,给予乙方/项目公司的经济补助。
甲方若提前付费,不构成违约,但付款前甲方须提前书面告知乙方。
(七)合作模式:
长兴县人民政府经物有所值评价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决定采用 PPP 模式
(Public-Private-Partnerships)建设长兴县美丽城镇PPP项目。
(八)违约处理
1、乙方违约的范围
(1)擅自变更设计。在项目施工图设计批准后,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乙方擅自变更设计的,应在30日内纠正违约行为,否则乙方应按变更部分工程造价的 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纠正违约变更行为,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乙方承担。
(2)项目资金到位延迟。若乙方未按项目资金到位和使用计划的规定及时将项目资金筹措到位且未能在甲方限定的时间内予以纠正,则乙方应按延迟到位资金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在本合同规定工期内完工,乙方应按以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逾期超过30日内,每逾期一日,向甲方支付按总投资额的0.02%计的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每逾期一日,向甲方支付按总投资额的0.05%计的违约金; (2)乙方有违法违规的挂靠或转包的,甲方每次扣除乙方违约金人民币20万元并立即纠正;若有转包行为,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
(3)施工质量不合格,试运行期乙方对项目的返修不符合质量要求或本合同规定且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未整改合格的经有关部门确认,每逾期一日,向甲方支付总投资额的0.05%计的违约金,直至整改合格为止。
3、乙方违约豁免
乙方因发生以下情况延迟开工或完工不属于违约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1)甲方代表、监理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的;
(2)重大设计变更导致项目不能正常施工的;
(3)发生不可抗力。
4、甲方违约责任
甲方逾期超过30日(不含30日)未支付当期服务费,甲方应支付乙方逾期
利息,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当期应付而未付可行性缺口补助×(乙方中标时的投资收益率÷365天)×逾期天数。
5、违约金的支付
(1)守约方按照本合同规定向违约方收取违约金的,应在发现违约行为后及时书面通知对方,通知书应包括违约事实、违约金数额等内容;
(2)违约方收到通知后,对通知内容无异议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守约
方支付违约金,未按期支付的,每日按应付未付部分金额的万分之三计算滞纳金。
(九)争议解决
1、争议解决方式
若项目合同各方对于由于项目合同或与项目合同有关的或对其条款的解释,包括关于其存在、有效或终止的任何问题产生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以及因履行项目合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都应尽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若在尝试友好协商解决后三十(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