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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创视讯: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动管理制度

公告日期:2021-01-01

佳创视讯: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动管理制度 PDF查看PDF原文

          深圳市佳创视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市佳创视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其
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
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
内;

    (三) 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
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
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
动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次一个交易日内向公司书面报告,并由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事实发生的 2 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申报,及在深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披露的,深交所可以在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上述信息。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三章  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期间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减持股份: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
期限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则、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
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于本条中所涉及的重大事项需承担严格的保密义务,该等义务不因职位变动、辞职、被辞退、开除而解除,直至该信息成为公开信息;不得将上述信息泄露给亲属、朋友、同事或其他人,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
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体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或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或买入的。

    第十二条  公司通过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更低的可转让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登记结算公司按照深交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
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
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章  持有本公司股票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十四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登记结算公司以本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上市的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公司股份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对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十五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登记结算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
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
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
登记结算公司自动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八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
报个人信息后,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将被全部锁定。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本公司
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五章  责任处罚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构成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依法配合有关机关追究该等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进
行买卖股票的,除适用本制度相应部分规定的罚则外,在一届任期内连续两次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由公司免去其担任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深圳市佳创视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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