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第三次解锁事项的
法律意见
二〇二一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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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第三次解锁事项的
法律意见
致: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担任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及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就上述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公司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公司保证上述文件和证言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中所使用的简称与此前出具的法律意见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1 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
1.1 2018 年 4 月 25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本
所律师已就此出具了法律意见。
1.2 2018 年 5 月 14 日,公司召开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
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次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
1.3 2018 年 6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名
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决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激励
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决定以 2018 年 6 月 11 日为授予日,授予
277 名激励对象 2,872 万股限制性股票。本所律师已就此出具了法律意见。
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26 日完成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
1.4 2019 年 3 月 18 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该议案
已经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因激励计划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董
事会决议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合计 22 万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为 3.03 元/股。本所律师已就此出具了法律意见。
1.5 2019 年 6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
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272 名首次授
予激励对象共计 855 万股限制性股票予以解除限售。本所律师已就此出具
了法律意见。
1.6 2020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该议案已经公
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因激励计划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董事
会决议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合计 47.6 万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为 3.01 元/股。本所律师已就此出具了法律意见。
1.7 2020 年 6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
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263 名首次授
予激励对象共计 834.6 万股限制性股票予以解除限售。本所律师已就此出
具了法律意见。
1.8 2021 年 4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该议案已经
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因激励计划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董
事会决议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合计 17.2 万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
格为 2.98 元/股。本所律师已就此出具了法律意见。
1.9 2021 年 6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
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252 名首次
授予激励对象共计 1,095.6 万股限制性股票予以解除限售。独立董事对上
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解除限售对象名单及数量进行了
核实。本所律师已就此出具了法律意见。
1.10 经本所律师核查,就上述事项,公司均已经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 第三次解锁及其条件
2.1 根据《激励计划》规定,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即行锁定。激励对
象获授的预留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分别为 12 个月、24 个月和
36 个月,限售期均自激励对象获授预留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计算。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的比例
为 40%。
鉴于公司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18 年 8 月 15 日,上市日为 2018
年 10 月 26 日,公司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三个限售期将于 2021 年 10
月 26 日届满。
2.2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激
励计划》中所规定的不得授予的情况,仍符合获授条件。
2.3 根据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
告的公司 2020 年度财务报表及其附注的数据,公司已满足第三个解锁期
的绩效考核目标,即公司 2020 年实现的净利润为 22,225.53 万元,与 2017
年相比增长率为 383%,剔除本次及其他股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
增长率为 394%,不低于 160%。
2.4 根据公司的说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符合个人业绩考
核要求。
2.5 据此,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第三次可解锁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为 171.6
万股。
3 本次解锁已履行的程序
3.1 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10 月 14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
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3.2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独立董事已经发表独立董事意见,同意对符合解除
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
手续。
3.3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已经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
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并出具核查意见。
3.4 综上,就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事宜,公司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程序,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本次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公
司仍需就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事宜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4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及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期解锁的条件,并已经履行了迄今为止应当并能够履行的全部程序。公司仍需就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事宜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正本叁份,副本叁份,经本所盖章及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次解锁事项的法律意见》签署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张学兵
经办律师:
车千里
刘亚楠
2021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