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63 证券简称:隆华科技 公告编号:2021-078
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1474号”文核准,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华科技”或“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7,989,283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798,928,300元,扣除保荐及承销费用(含增值税)6,354,276元(其中公司已于前期支付1,060,000元)后,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收募集资金为人民币793,634,024元已于2021年8月5日汇入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合计人民币12,126,885.29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86,801,414.71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8月5日出具了《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验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B11347号),对以上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确认。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证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与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以下简称“中原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同时由于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洛阳科博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博思”),公司与科博思、中原银行及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本次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的开立及截至监管协议签署日存储情况如下:
账户余额
户名 开户行名称 专户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万元)
补充流动资金及
隆华科技集团
中原银行股份有 新型高性能结构
(洛阳)股份有 410303010100021101 79,363.4
限公司孟津支行 /功能材料产业
限公司
化项目
洛阳科博思新 新型高性能结构
中原银行股份有
材料科技有限 410303010170021001 0 /功能材料产业
限公司孟津支行
公司 化项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隆华科技(以下简称“甲方一”) 科博思(以下简称“甲方二”)
乙方:中原银行 丙方:保荐机构
一、甲方一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410303010100021101 ,截止2021年8月6日,专户余额为79,363.4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一补充流动资金项目以及借款给科博思用于新型高性能结构/功能材料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410303010170021001 ,截止2021年8月6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新型高性能结构/功能材料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三、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四、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五、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韩斐冲、张烃烃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六、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七、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隆华科技、中原银行、保荐机构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隆华科技、科博思、中原银行、保荐机构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3、《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验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B11347号)。
特此公告。
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