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20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
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相关规定,同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业务发展需要,拟对公司经营范围
进行变更同时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相关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公司章程》
修订前
条文 内容
公司经营范围是:
一般经营项目:工业传热节能设备、能源管理及系统集成的研发、生产、销售及系统
第 服务;压力容器设计、生产、销售及系统集成服务(凭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制造许可证 十 经营);环保技术、材料、设备和系统集成的研发、制造、销售和服务;工业及市政环保工
程的建设和运营服务;高分子材料及其制品、复合材料及其制品、电子信息材料及其制品、
二 特种功能材料及其制品的研制、生产、销售及系统集成服务。电子信息及特种功能材料研 条 制、生产、销售及系统集成服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方可经营的,经相关权力部
门批准后经营)
公司的具体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公司系由原洛阳隆华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以截至 2009 年 11 月 30 日的全部净资产
85,823,919.84 元人民币,按 1:0.583 的比例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折合后公司股
本为 5,000 万元,等分成 5,000 万股,由 4 位发起人按其在原洛阳隆华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第 所占股权比例分别持有,净资产其余的 35,823,919.84 元计入公司资本公积。该次整体变更
十 时,发起人的持股数额及比例如下:
三 序号 股 东 股份数(万股) 持股比例
条 1 李占明 1,250 25%
2 李占强 1,250 25%
3 李明卫 1,250 25%
4 李明强 1,250 25%
合 计 5,000 100%
第 公司公开发行并上市前的总股本为 6,000 万元,股东的持股数额、比例如下:
十 序 股东姓名或名称 所持股份数(万股) 持股比例
四 号
条 1 李占强 1,250.0000 20.83%
《公司章程》
2 李占明 1,250.0000 20.83%
3 李明卫 1,250.0000 20.83%
4 李明强 1,250.0000 20.83%
5 董晓强 135.0000 2.25%
6 刘 岩 135.0000 2.25%
7 中国风险投资有限公司 208.3333 3.48%
8 上海石基投资有限公司 208.3333 3.48%
9 中国汇富控股有限公司 166.6667 2.78%
10 北京汇鑫茂通咨询有限公司 146.6667 2.44%
合 计 6,000.0000 100.00%
第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 (一)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十 (二)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二 三千万元;
条 ......
公司发生的下列关联交易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 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的关联交易;
(二)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债务除
外)金额在一千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五以上的关联交
易;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
的相关的交易的金额应当累计计算;
(三)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累计达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标准的,公司
第 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可能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进行合理预计,如预四 计金额达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标准,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首次发生且协议没有约定十 具体总交易金额的日常关联交易需经股东大会审议。
三 关联方、关联交易金额的确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条 执行。
公司与关联方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股东大会审议:
(一) 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
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 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
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 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免于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情况。
公司发生的下列重大交易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占公四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十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四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三千万元;
条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三百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公司章程》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三千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三百万元。
上述“交易”不含日常经营相关的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行
为。
上述所称交易涉及交易金额的计算标准、须履行的其他程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发生的下列重大对外投资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 达到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标准的;
(二)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
第 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如累计计算达到上述标准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 (三) 公司进行其他对外投资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
十 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如累计计算达到上述标准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六 (四) 公司“购买或出售股权”达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上市公
条 司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还应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五) 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且超过三千万元的。
上述所称投资涉及投资金额的计算标准、须履行的其他程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发生下列募集资金使用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包括取消原项目,实施新项目,变更募集资金实施主体、实
施方式);
第 (二) 以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
四 (三) 单次实际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五千万元人民币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百分之
十 二十的;
七
条 (四) 实际使用超募资金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六条的要求的;
(五) 公司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超过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资
金的 30%的 ;
(六)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募集资金使用事宜。
第 除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行为(不包括关联担保)达到以下标准的,
一 须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百 (一)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十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 (二)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十 产绝对值千分之五以上的关联交易行为 。
九
条 ......
第 除本章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之外的交易行为达到如下标准的,应当经董事会
一 审议批准:
百
《公司章程》
三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
十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条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人民币;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