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63 证券简称:隆华科技 公告编号:2018-120
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违规减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2月19日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杭州艺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杭州艺阳”)出具的情况说明,杭州艺阳于2018年12月14日至2018年12月18日共计卖出公司股票10,759,4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17%),构成违规减持,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违规减持的基本情况
2018年12月14日至2018年12月18日,杭州艺阳通过其股票账户减持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账户 交易 交易 交易数量 占公司总 成交均价 交易总金额
减持时间
名称 方式 方向 (股) 股份比例 (元/股) (元)
2018年12月14日 3,557,700 0.38% 4.263 15,167,943
杭州 集中
2018年12月17日 卖出 6,006,200 0.66% 4.167 25,027,200
艺阳 竞价
2018年12月18日 1,195,500 0.13% 4.144 4,953,884
截至本公告日,杭州艺阳尚持有公司股票39,240,6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4.29%。
二、关于违规交易情况的说明
杭州艺阳于2018年11月2日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持有公司股份5,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5.46%,系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协议转让亦属于上述规定的买入行为,杭州艺阳在其受让公司股份后六个月内的减持行为违反了《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构成短线交易。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规定,大股东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15个交易日前发布减持计划,且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杭州艺阳本次减持未向公司董事会告知其减持股份事项,因而导致公司董事会未能进行其减持行为的预披露,且该股东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总数已超过1%,构成了违规减持。
三、本次违规交易的处理情况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杭州艺阳自愿将本次违规减持的收益上缴公司,违规减持所得收益共计2,029,701.18元。
2、杭州艺阳已深刻认识到了本次违规事项的严重性,因本次违规交易而给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向公司及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同时承诺,今后将加强账户管理,自觉遵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公司董事会已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重申相关法律法规,并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避免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