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61 证券简称:雅本化学 公告编号:2021-016
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091 号)核准,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05,231,796 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 8.24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867,109,999.04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19,496,012.15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847,613,986.89 元。上述募集资金于 2017 年 12 月 18 日全部到位,经大华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出具了大华验字[2017]000903 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上海雅本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雅本”)、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2020 年 12 月 14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及第四届监
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部分变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
资金用途的议案》。2020 年 12 月 30 日,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上述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议案,同意将上海雅本的“上海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李冰路分部)”与“上海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爱迪生路分部)”的募集资金余额共计 6,496.13 万元(含募集资金存放期间及购买理财产品期间产生的利息,具体金额以实际结转时项目专户资金余额为准)变更至雅本(绍兴)药业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绍兴雅本”)的“酶制剂及绿色研究院项目”。
公司根据实际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为提高使用效率、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同意将上海雅本存放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的募集资金专户的全部募集资金变更至绍兴雅本在上海农商银行张江科技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
二、本次增设募集资金专户的情况说明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绍兴雅本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绍兴雅本(以下简称“甲方二”)、上海农商银行张江科技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其中甲方一与甲方二统称为“甲方”。截止本公告日,《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项目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募集资金用 募集资金存放
途 金额(元)
雅本(绍兴) 上海农商银 酶制剂及绿
药业有限公 行张江科技 50131000841266450 色研究院项 1,992,186.32
司 支行 目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酶制剂及绿色研究院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王檑、徐石晏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200 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在北京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应根据申请仲裁时有效的贸仲仲裁
规则进行。各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