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60 证券简称:新莱应材
公告编号:2020-028
债券代码:123037 债券简称:新莱转债
昆山新莱洁净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议案。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昆山新莱洁净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20年5月19日下午2:30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0年4月28日以公告的方式发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05,696,7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34%。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05,696,7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34%;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无股东委托独立董事投票情况。出席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均为2020年5月12日下午深交所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
二、 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李水波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的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1、 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披露的《2019年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105,696,750 股赞成,占参加会议表决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 52.34%;0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表决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表决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下的中小股东有 0 人参与表决。
2、 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披露的《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105,696,750 股赞成,占参加会议表决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 52.34%;0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表决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表决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下的中小股东有 0 人参与表决。
3、 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披露的《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
105,696,750 股赞成,占参加会议表决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 52.34%;0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表决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表决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下的中小股东有 0 人参与表决。
4、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披露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表决结果:
105,696,750 股赞成,占参加会议表决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 52.34%;0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表决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表决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下的中小股东有 0 人参与表决。
5、 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披露的《2019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
105,696,750 股赞成,占参加会议表决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 52.34%;0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表决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表决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下的中小股东有 0 人参与表决。
6、 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披露的《关于续聘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表决结果:
105,696,750 股赞成,占参加会议表决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 52.34%;0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表决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表决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下的中小股东有 0 人参与表决。
7、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披露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表决结果:
105,696,750 股赞成,占参加会议表决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 52.34%;0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表决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表决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下的中小股东有 0 人参与表决。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披露的《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表决结果:
105,696,750 股赞成,占参加会议表决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 52.34%;0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表决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表决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下的中小股东有 0 人参与表决。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2月17日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披露的《关于为全资子公司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公告》。
表决结果:
105,696,750 股赞成,占参加会议表决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 52.34%;0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表决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表决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下的中小股东有 0 人参与表决。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的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
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 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昆山新莱洁净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昆山新莱洁净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5月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