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60 证券简称:新莱应材 编号:2019-036
昆山新莱洁净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股份增持
计划完成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昆山新莱洁净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莱应材”)于2019年6月5日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了《昆山新莱洁净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股份增持计划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5)。因此次公告相关表述未尽完善,为使广大投资者进一步明晰本次增持股份情况,现将本次增持情况的内容补充公告如下:
一、本次增持计划情况
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看好国内资本市场长期投资的价值,公司董事、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股东李柏桦,公司董事、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股东李柏元计划于2018年08月29日起12个月内(2018年08月29日至2019年08月28日),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等)择机通过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份,累计增持金额为每人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本次增持所需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内容详见《昆山新莱洁净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股份增持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54)。
二、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情况
截止2019年6月4日,两人均完成股份增持承诺。具体增持实施情况如下:
(1)李柏桦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票987,817股,成
本均价为10.209元/股,增持金额为10,084,355.12元;
(2)李柏元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票978,458股,成本均价为10.242元/股,增持金额为10,020,989.66元。
(3)李柏桦和李柏元合计增持公司股票1,966,275股,合计增持金额
20,105,344.78元,已完成增持计划。
股东名称 本次增持数量 本次增持成本均价 本次增持金额
(股) (元/股) (元)
李柏桦 987,817 10.209 10,084,355.12
李柏元 978,458 10.242 10,020,989.66
合计 1,966,275 10.225 20,105,344.78
李柏桦、李柏元增持前后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变化对比请见下表:
股东名称 本次增持前持股数量 本次增持前持股比例 本次增持后持股数量 本次增持后持股比例
(股) (股)
李柏桦 13,955,344 6.91% 14,943,161 7.40%
李柏元 13,955,372 6.91% 14,933,830 7.40%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控股股东李水波持有股份56,787,750股,持股比例28.12%;申安韵持有股份37,858,500股,持股比例18.75%;一致行动人李柏桦持有股份
14,943,161股,持股比例7.40%;李柏元持有股份14,933,830股,持股比例7.40%;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票124,523,241股,持股比例61.66%。
三、其他说明
(一)本次增持行为及增持计划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本次增持行为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李水波、申安韵、李柏桦、李柏元承诺在本次增持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持有的公司股份,包括承诺期间因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权益分派产生的股份。若违反承诺减持股份,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将全
部上缴公司,并承担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
四、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为本次增持出具专项核查意见,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增持人本次增持股份的行为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增持满足《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豁免要约申请的条件;公司已就本次增持进行了相关的信息披露。
五、备查文件
1、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出具的《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昆山新莱洁净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昆山新莱洁净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