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60 证券简称:新莱应材 公告编号:2018-021
昆山新莱洁净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昆山新莱洁净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18年03月16日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18年03月07日以专人送达、邮件、电话等方式送达全体董事和监事。
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7名,实际出席会议7名。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水波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经与会的董事充分讨论与审议,会议形成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听取了总经理李水波先生所作《2017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认为2017年度经营层有效、充分地执行了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各项决议。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详见披露于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公告的《2017年年度报告》中的相关内容。
公司独立董事陈传明先生、王秀浦先生、周逢满先生向董事会递交了《独立董事2017年度述职报告》,并将在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述职,本报告的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公司2017年度实现主营业务收入637,747,334.17元,较去年同期增加
30.08%;营业成本479,079,854.62元,较去年同期上升30.22%;营业利润
28,388,625.59元,较去年同期增加170.59%;利润总额为29,339,278.21元,较去年同期上升135.71%;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1,581,042.04 元,较去年同期增加77.04%。
与会董事认为,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2017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财务数据内容详见披露于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披露的《2017年财务决算报告》中的相关内容。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1,581,042.04 元,母公司实现的净利润为人民币25,458,776.92 元。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取10%法定盈余公积金人民币2,545,877.69元,加上年初结存的未分配利润人民币146,100,595.10元,截至2017年12月31日,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人民币163,116,359.45元;公司年末资本公积余额人民币306,222,219.51元。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2018年的经营计划和对资金的需求情况,为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满足公司顺利开拓经营业务的需要和公司流动资金的需求,同时更好地兼顾股东的长远利益,经董事会研究决定:以2017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20,194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20元人民币(含税),共合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4,038,800.0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
董事会认为:该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且兼顾了公司与股东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该议案已获得独立董事认可。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8年3月16日出具了大华审字大
华审字[2018]002764号,该报告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我公司经审计的
2017年12月31日的资产总额为1,152,183,492.42元,净资产为677,926,250.65
元,2017年度实现税后净利润为21,581,042.04 元。
《2017年度审计报告》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公告。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2017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中国证监会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公司保荐机构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对公司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出具了《关于昆山新莱洁净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同时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也对公司的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出具了《关于昆山新莱洁净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及保荐机构、审计机构所发表意见的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公告。
该议案已获得独立董事认可。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2017年度薪酬情况的议案》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17年度薪酬情况详见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公司《2017年度报告》之“第八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员工情况”。
该议案已获得独立董事认可。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逐步建立健全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相关制度的设计和规定合理,经济业务的处理有明确的授权和审核程序,相关部门和人员严格遵循各项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在经营中基本得到了有效执行,减小了公司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能够预防并及时发现、纠正公司运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错误和舞弊,保障了股东和投资者的权益,基本实现了内部控制的目标,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
2017年度,本公司不存在内部控制设计或执行方面的重大缺陷,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在公司未来经营发展中,公司将结合自身发展实际需要,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增强内部控制的执行力,使之适应公司发展的需要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情况出具了《关于昆山新莱洁净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鉴证报告》。
《2017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以及审计机构所发表意见的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公告。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能够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勤勉、尽职地发表独立审计意见,为保持公司外部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决定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
该议案已获得独立董事认可。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公司拟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合计为 112,450
万元,并授权公司董事长就具体授信类别、授信额度有效期等事宜与相关银行进行协商并签署相关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书。如公司取得该授信额度,则在该授信额度下实际使用借款时应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相关制度关于融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规定。具体申请授信的银行名称及额度如下:
序号 申请授信银行名称 申请授信金额(人民币:万元)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 12,000.00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 30,000.00
3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开发区支行 3,000.00
4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 10,000.00
5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 3,000.00
6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 10,000.00
7 永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2,450.00
8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 5,000.00
9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高新区支行 3,000.00
10 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000.00
11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 8,000.00
12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 10,000.00
13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 10,000.00
14 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