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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锻科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8-05-08

 证券代码:300258          证券简称:精锻科技          公告编号:2018-020

               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与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和出席情况

    2018年5月8日下午14点30分,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双登大道198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5月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5月7日15:00-2018年5月8日15:00。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长夏汉关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00人,代表股份261,421,520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4.548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231,443,12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7.146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1人,代表

股份29,978,39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4021%。

    公司董事、监事、聘请的律师出席了现场大会,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现场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1,400,3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9%;反对21,1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5,919,0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21%;反对21,1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报告获得通过。

2、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1,400,3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9%;反对21,1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5,919,0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21%;反对21,1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报告获得通过。

3、2017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1,400,3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9%;反对21,1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5,919,0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21%;反对21,1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报告获得通过。

4、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1,400,3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9%;反对21,1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5,919,0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21%;反对21,1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报告获得通过。

5、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1,400,3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9%;反对21,1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5,919,0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21%;反对21,1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预案获得通过。

    同意以截止2017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405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1.25元人民币(含税),共计派发现金5062.5万元(含税)。

6、关于追认公司2017年度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8,158,4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45%;反对21,1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5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8,158,4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45%;反对21,1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5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回避表决情况:江苏大洋投资有限公司、林爱兰、夏汉关、董义、赵红军、黄静、朱正斌、周稳龙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本议案获得通过。

7、2018年度向银行申请贷款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1,400,3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9%;反对21,1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5,919,0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21%;反对21,1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同意公司(含子公司)向各大银行申请不超过 36亿元的授信额度,并同意以

资产抵押、信用、保证、担保、质押、承兑等方式向各家银行借款总额不超过 15

亿元,用于技改投入、新建项目支出、补充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流动资金及与企业经营有关的其他用途;同意授权公司董事长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贷款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书,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

8、关于聘请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1,400,3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9%;反对21,1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5,919,0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21%;反对21,1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9、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1,400,3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9%;反对21,1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5,919,0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21%;反对21,1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同意修订公司章程。

10、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公允决策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1,400,3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9%;反对21,1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5,919,0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21%;反对21,1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劳正中律师、余飞涛律师见证,并出具了《关于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律师认为: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