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57 证券简称: 开山股份 公告编号:2022-008
开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开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浙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2 年 3 月 10 日召开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六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不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前提下,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浙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084 号)文件,公司向开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 135,635,018 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8.1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099,999,995.98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27,026,586.96 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072,973,409.02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639 号)予以验证。
二、 本次新增前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和存放募集资金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柯城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以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
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前,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1 开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 1209270029200088808
募集资金专户 分行南区支行
2 开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 380578936389
3 开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 8110801012402121951
4 开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 20000028556200038334383
三、 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
因公司注册地址变更,为方便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效率,在不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前提下,公司拟新增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公司“印尼 SMGP 240MW 地热发电项目第二期”和补充 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后,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1 开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 1209270029200088808
募集资金专户 分行南区支行
2 开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 380578936389
3 开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 8110801012402121951
4 开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 20000028556200038334383
5 开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市西支行 36690188000237076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公司)、乙(银行)、丙(保荐机构)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 甲方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仅用于甲方 2020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张宁、唐青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 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
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 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 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
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以孰低为准)的,甲方及乙方应在付款后 3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4 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2、 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3、 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四、 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开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