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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修正案》
修订前 拟修订后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
(五)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有权查阅和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复印: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
…… ……
(八)法律、法规及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 ……
第四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四)公司的对外提供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 ……
(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
…… 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
(三)项、第(五)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有权自行召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有权自行召 集和主持。
集和主持。
第四十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 第四十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
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 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容完整的提案。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 ……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 ……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股东提出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不得存在下列任一情形:
(一)提出提案的股东不符合持股比例等主体资格要求;
(二)超出提案规定时限;
(三)提案不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四)提案没有明确议题或具体决议事项;
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五)提案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六)提案内容不符合本章程的规定。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 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应当向召集人提供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
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告知临时提案的内容。 证明文件。股东通过委托方式联合提出提案的,委托股东应当向被委托股东出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 具书面授权文件。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应当将提案函、授权委托书、表明股
东身份的有效证件等相关文件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召集人。
…… 临时提案的提案函内容应当包括:提案名称、提案具体内容、提案人关于
提案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声明以及提
案人保证所提供持股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真实性的声明。
临时提案不存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的,召集人不得拒绝将临时提案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召集人应当在规定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