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56 证券简称:ST星星 公告编号:2023-025
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解除对外投资事项签署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一)解除对外投资情况
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星星科技”)分别于2022年4月27日、2022年5月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解除对外投资协议的议案》。鉴于深圳市一二三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二三四”)未按协议履约,且一二三四拥有的房地产开发资质会影响公司后续再融资,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与深圳市鹏莲兴旺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莲兴旺”)、一二三四、深圳市宏宇大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宇大成”)、龙震签署《深圳市一二三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投资协议之解除协议》(以下简称“《解除协议》”),鹏莲兴旺、一二三四作为共同还款人分三期返还公司已支付的投资款55,000万元和承担资金占用费5,113.95万元(暂计算至2022年4月26日,最终计算至清偿日止),其中:第一期款项在协议生效之日起7日内偿还本金5,800万元及相应的资金占用费,第二期款项在2022年12月30日偿还本金27,200万元及相应的资金占用费,第三期款项在2023年3月31日偿还本金22,000万元及相应的资金占用费,宏宇大成、龙震自愿对鹏莲兴旺、一二三四在上述解除协议项下含付款义务在内的全部义务及违约责任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担保责任。具体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解除对外投资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4)。
鹏莲兴旺及一二三四为履行《解除协议》按期返还投资款,全力推进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石龙仔宏柏厂城市更新项目各项工作。截至目前,该项目被列入宝安区“工改工”重点示范项目、完成了专项规划审批、洽谈引入多家龙头定制企业、积极推进银行融资合作等重大事项,但因受去年客观环境影响,项目审批、银行贷款审批
等各项工作均有滞后,导致鹏莲兴旺及一二三四还款计划不能如期完成。根据《解除协议》约定的还款时间,截至2023年3月31日,一二三四已向公司返还全部第一期投资款本金及资金占用费,返还第二期款项本金140万元,剩余投资款本金49,060万元及相应资金占用费4,574.66万元(暂计算至2022年4月26日,最终计算至清偿日止)待返还。
(二)解除对外投资事项签署补充协议情况
为妥善解决投资款返还事宜,鹏莲兴旺及一二三四拟推进引入投资方、第三方收购债权等多种解决方案。为最大限度保障各方权益,鹏莲兴旺及一二三四向公司申请对投资款返还期限予以展期,本着合作共赢、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一致,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与鹏莲兴旺、一二三四、龙震、宏宇大成、深圳恒大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成”)签署《<深圳市一二三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投资协议之解除协议>之补充协议》。公司董事会同意,鹏莲兴旺及一二三四可延期履行《解除协议》项下约定的第二期及第三期剩余款项的还款义务,延期至2023年6月30日,龙震、宏宇大成及恒大成对鹏莲兴旺、一二三四的付款行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恒大成股东李俊华将其持有恒大成70%股权质押于星星科技名下为星星科技债权的实现提供股权质押担保,鹏莲兴旺股东李俊华、龙震分别将其持有鹏莲兴旺51%、49%股权质押于星星科技名下为星星科技债权的实现提供股权质押担保;鹏莲兴旺及一二三四应在2023年4月24日前向公司返还人民币200万元的投资款本金;如遇该补充协议约定的特殊情况,经鹏莲兴旺及一二三四申请,双方可以协商展期时间,每次展期最多一个月,最迟至2023年9月30日。
(三)本次交易的审议程序
2023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解除对外投资事项签署补充协议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本次签署补充协议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签署补充协议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一)鹏莲兴旺情况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深圳市鹏莲兴旺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349651792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莲塘街道仙湖路鹏兴花园 52-57 号楼社会停车库 A 号
法定代表人:龙震
注册资本:5,0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5 年 4 月 24 日
经营范围:投资兴办实业;投资咨询;国内贸易。
股权情况:李俊华持有鹏莲兴旺 51%的股权,龙震持有鹏莲兴旺 49%的股权。
李俊华及龙震同意将其合计持有的鹏莲兴旺 100%股权质押给公司。
2、主要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截至2022年12月31日,鹏莲兴旺母公司资产总额为10,516.48万元,负债总额为5,584.95万元,净资产为4,931.53万元。
3、经查询,鹏莲兴旺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一二三四情况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深圳市一二三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593248XK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所: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石龙社区石龙新村三区 144-147 号四层
法定代表人:龙震
注册资本:5,0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3 年 12 月 26 日
经营范围:投资兴办实业;房地产开发;信息咨询;国内贸易,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股权情况:鹏莲兴旺持有一二三四 100%的股权。
2、财务情况
(1)主要财务数据(经审计):截至2022年12月31日,一二三四资产总额为149,147.30万元,负债总额为68,573.52万元,净资产为80,573.78万元。
深圳市中诚达资产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3日出具了《资产评估
报告》,本次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及收益法对一二三四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于评估基准日2022年12月31日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本次评估结果采用资产基础法测算结果,评估结论如下:经资产基础法评估,一二三四总资产账面价值为149,147.30万元,评估价值为268,766.55万元,增值额为119,619.25万元,增值率为80.20%;总负债账面价值68,573.52万元,评估价值为68,573.52万元,无增减值;净资产账面价值为80,573.78万元,评估价值为200,193.03万元,增值额为119,619.25万元,增值率为148.46%。
3、经查询,一二三四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保证人情况
1、宏宇大成情况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深圳市宏宇大成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2918647R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住所: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石龙社区创业路 1 号办公楼 12 栋二层
法定代表人:龙云川
注册资本:8,994.14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5 年 6 月 30 日
经营范围:投资兴办实业;信息咨询;投资咨询;房屋租赁;国内贸易。
股权情况:龙云川持有宏宇大成 100%的股权。
(2)主要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宏宇大成资产总额
为 43,566.61 万元,负债总额为 35,761.84 万元,净资产为 7,804.77 万元。
(3)经查询,宏宇大成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恒大成情况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深圳恒大成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9630530G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莲塘街道仙湖路 6 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余晴
注册资本:1,0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4 年 11 月 12 日
经营范围:公路工程施工;投资兴办实业;公路建筑材料的销售;国内贸易;建筑劳务分包。
股权情况:李俊华持有恒大成 70%的股权,余晴持有恒大成 30%的股权。李俊
华已将其持有恒大成 70%的股权质押给公司。
(2)主要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恒大成资产总额为
92,932.57 万元,负债总额为 34,044.45 万元,净资产为 58,888.12 万元。
(3)经查询,恒大成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3、龙震情况
(1)基本情况
姓名:龙震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身份证号:43242519760701****
(2)经查询,龙震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本次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深圳市鹏莲兴旺实业有限公司
乙方: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深圳市一二三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丁方(保证人):龙震
戊方(保证人):深圳市宏宇大成投资有限公司
己方(保证人):深圳恒大成工程有限公司
为妥善解决投资款返还事宜,甲方及丙方拟推进引入投资方、第三方收购债权等多种解决方案。为最大限度保障各方权益,甲方及丙方向乙方申请对投资款返还期限予以展期,双方本着合作共赢、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一致,就展期事宜进行补充约定如下,以资各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同意,甲方及丙方可延期履行《解除协议》项下约定的第二期及第
三期剩余款项的还款义务,延期至2023年6月30日,甲方及丙方应于2023年6月30日前
履行还款义务。丁方、戊方、己方对甲方、丙方的付款行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己方股东李俊华将其持有的己方70%股权质押于乙方名下为乙方债权的实现提供股权质押担保,甲方股东李俊华将其甲方51%股权质押于乙方名下为乙方债权的实现提供股权质押担保,甲方股东龙震将其甲方49%股权质押于乙方名下为乙方债权的实现提供股权质押担保。
第二条 甲方及丙方应在2023年4月24日前向乙方返还人民币200万元的投资款
本金。
第三条 若丙方受银行融资内部审批时间因素影响或引入投资方或丙方寻求第
三方收购债权流程因素影响,导致乙方与丙方及/或第三方未在2023年6月30日前就部分或全部投资款本金偿还签订债权收购协议或还款协议,经甲方及丙方书面申请,并提供事项进展的实质性证明文件,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展期时间,每次展期最多一个月,最迟至2023年9月30日。
第四条 各方同意,关于展期期间(含2023年6月30日后新达成一致的展期)的违
约金,如甲方及丙方按协议约定完全履行了相应义务(包括甲方、丙方或第三方按后续各方就剩余投资款本金金额、返还期限等另行达成的债权收购协议、还款协议约定履行了在展期期间应返还相应款项的义务即视为完全履行了相应义务),则展期期间不计违约金;如未按协议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则甲方及丙方应当按照剩余应返还投资款本金的每日万分之二计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2022年12月30日(解除协议约定的第二期款项到期日以及第三期款项提前到期日)起计算至应付款项实际清偿日;关于资金占用费,由本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