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修订前 拟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股东和债权 第一条 为维护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股东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制订本章程。 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建立党的工 ……
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党委在公司发挥 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政治核心作用。
第五条 公司住所:江西省萍乡市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周江智能制造产 第五条 公司住所:江西省萍乡市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彭高镇周江村上
业园 B1 栋 棚 28 号
邮政编码:337004 邮政编码:337004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95,793.6396 万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26,839.3386 万元。
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226,839.3386 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
(二)要约方式;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法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五)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
事会决议同意。 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决议。
…… ……
第二十七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 第二十七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含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 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分之二十五;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
……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 (五)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赔偿责任。
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五)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报酬事项; 的报酬事项;
……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 ……
第四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月以内召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月以内召开
开临时股东大会: 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时;
……
……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