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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256 深市 *ST星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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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星星: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21

*ST星星: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256          证券简称:*ST星星          公告编号:2022-157
            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29 日收到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392021018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公司于 2021 年9 月 30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20)。

    2022 年 11 月 18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送达的《行政处罚及市
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2〕161 号】,现将其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建勋先生、潘清寿先生、刘琅问先生、杨述明先生、张绍怀先生、李娟女士、王君先生、陈美芬女士、董胜连先生:

    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星科技)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会调查完毕。我会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及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现将我会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及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星星科技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20 年 4 月 29 日,星星科技 2019 年年度报告披露,报告期营业收入 634,377.94
万元,营业成本 532,387.24 万元,利润总额 15,421.78 万元。2021 年 4 月 24 日,星
星科枝 2020 年年度报告披露,报告期内营业收入 829,815.80 万元,营业成本717,802.61 万元,利润总额 4,377.05 万元。

    一、星星科技虚增营业收入、利润总额


    (一)星星科技虚构销售业务,虚增营业收入

    2019 年,星星科技子公司江西益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西星星科技有
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星星)、萍乡星星触控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星星触控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星触控)等虚构销售业务,虚增营业收入 138,381.66万元。

    2020 年,星星科技子公司江西星星、星星触控、星星精密科技(深圳)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星星精密)、广东星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广东星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星星)等虚构销售业务,虚增营业收入 319,217.90 万元。

    (二)星星科技虚构租赁和加工业务,虚增营业收入

    2019 年,星星科技子公司星星精密、星星触控等虚构租赁和加工业务,虚增营
业收入 5,519.36 万元。

    2020 年,星星科技子公司星星精密、星星触控等虚构租赁和加工业务,虚增营
业收入 6,581.32 万元。

    (三)星星科技虚构采购业务,虚增营业成本

    2019 年度,星星科技子公司星星触控、江西星星等虚构采购,金额合计 40,165.21
万元。

    2020 年度,星星科技子公司星星触控、星星精密、江西星星、广东星星等虚构
采购,金额合计 157,371.42 万元。

    (四)星星科技通过虚假采购折扣虚减营业成本

    2019 年和 2020 年,星星科技子公司星星触控与供应商约定虚假折扣。通过虚假
折扣,星星科技分别在 2019 年和 2020 年虚减营业成本 419.91 万元和 154.81 万元。
    经查,通过以上虚构销售、虚构租赁和加工业务、虚构采购、虚假采购折扣等
方式,星星科技 2019 年度虚增营业收入 143,901.02 万元,虚增营业成本 26,510.16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117,390.86 万元(不考虑税费、期间费用等调整),分别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22.68%,营业成本的 4.98%,利润总额的 761.20%。2020 年度,星星科技通过财务造假活动虚增营业收入 325,799.22 万元,虚增营业成本 159,492.83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166,306.39 万元(不考虑税费、期间费用等调整),分别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39.26%,营业成本的 22.22%,利润总额的 3799.51%。

    星星科技于 2021 年 12 月 24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并于 2021 年 12 月30 日披露了会计差错更正公告。

    二、星星科技少计商誉减值损失

    星星科技分别于 2013 年 12 月、2015 年 7 月完成对星星触控和星星精密 100%
股权的收购。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星星科技收购星星触控及星星精密形成的商
誉账面余额分别为30,593.92万元和56,998.32万元。星星科技2019年年度报告和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星星科技收购星星触控及星星精密形成的商誉未发生减值。

    经查,通过上述虚构销售、虚构租赁和加工业务等方式,星星触控 2019 年度和
2020 年度分别虚增收入 20,033.26 万元和 18,888.34 万元;星星精密 2019 年度和 2020
年度分别虚增收入 28,174.53 元和 49,276.85 万元。星星科技 2019 年度和 2020 年度
对星星触控及星星精密进行商誉减值测试所依据的财务基础数据错误,导致少计提商誉减值损失。

    2021 年 12 月 30 日,星星科技披露了会计差错更正公告,星星科技收购星星触
控和星星精密形成的商誉在 2019 年 12 月 31 日和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生减值。更
正后,星星科技 2019 年度补计提商誉减值损失 14,671.96 万元,其中收购星星触控形成的商誉补计提 4,901.01 万元,收购星星精密形成的商誉补计提 9,770.94 万元;2020 年度补计提商誉减值损失 72,920.28 万元,其中收购星星触控形成的商誉补计提25,692.91 万元,收购星星精密形成的商誉补计提 47,227.37 万元。

    综上,星星科技 2019 年年度报告和 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定期报告、财务资料、情况说明、银行流水、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会认为,星星科技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
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时任董事长刘建勋,时任董事、总经理潘清寿,时任副总经理刘琅问,时任财务总监陈美芬,时任监事张绍怀、李娟,保证星星科技 2019 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签署了年报书面确认意见。


    时任董事长刘琅问,时任董事、总经理潘清寿,时任副总经理王君,时任财务总监董胜连,时任监事张绍怀、李娟,保证星星科技 2020 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签署了年报书面确认意见。

    星星科技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情形。其中,时任董事长刘建勋,时任董事、总经理潘清寿,时任董事刘琅问组织、实施星星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是对星星科技信息披露违法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监事张绍怀、李娟,时任副总经理王君,时任财务总监陈美芬、董胜连等人未勤勉尽责,是星星科技信息披露违法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杨述明自 2019 年 7 月至 2021 年 10 月,先后任星星科技财务副总监、财务中心
总经理、财务中心总裁助理等职,其虽不是星星科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但在星星科技信息披露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是星星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主要参与者、实施者之一,根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第十七条“组织、参与、实施了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或者直接导致信息披露违法的,应当视情形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规定,杨述明是星星科技信息披露违法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一)对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600 万元的罚款;

    (二)对刘建勋、潘清寿、刘琅问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450 万元的罚款;
    (三)对杨述明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的罚款;

    (四)对张绍怀、陈美芬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80 万元的罚款;

    (五)对李娟、王君、董胜连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0 万元的罚款。

    刘建勋、潘清寿、刘琅问组织、实施了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并采取了编造重要事实等恶劣手段,涉案数额特别巨大,违法情节特别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以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1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五条第三项,我会拟决定,对刘建勋、潘清寿、刘琅问分别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上述人员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
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杨述明在星星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违法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以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15 号)第三条第七项、第五条的规定,我会拟决定,对杨述明采取 10 年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上述人员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会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会复核成立的,我会将给予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
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会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或当地证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对公司可能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 2019 年度
及 2020 年度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所述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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