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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256 深市 *ST星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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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星星: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入区投资项目协议书》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21

*ST星星: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入区投资项目协议书》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256          证券简称:*ST星星          公告编号:2022-147
            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入区投资项目协议书》

                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框架协议不涉及具体金额,后续若框架协议中相关事项有新的进展,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本次框架协议的签署,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

    一、协议签署概述

    根据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管理人及公司于2022年7月10日与立马车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协议》相关内容,本着诚实守信、平等互利的原则,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立马车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立马”)与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萍乡经开区管委会”)于2022年10月19日签署了《入区投资项目协议书》,江西立马拟在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建设新能源电动车智能制造产业园,拟租用周江电子信息产业园D1、D2栋标准厂房(总面积10万平方米)建设年产能100万辆新能源电动车的整车生产线项目。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萍乡经开区管委会下属控制的萍乡范钛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萍乡范钛客”)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7.2.3条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本次签署框架协议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但因本协议为框架性协议,尚未构成关联交易的实质,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一)萍乡经开区管委会基本情况

    名称: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住所:萍乡市工业大道经贸大厦

    性质:政府机关

    (二)关联关系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萍乡经开区管委会下属控制的萍乡范钛客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7.2.3条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萍乡经开区管委会为公司关联方。

    三、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乙方:江西立马车业有限公司

    (一)项目概况

    乙方拟在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建设新能源电动车智能制造产业园,其中,乙方拟租用周江电子信息产业园D1、D2栋标准厂房(总面积10万平方米)建设年产能100万辆新能源电动车的整车生产线项目。

    (二)优惠政策

    1、整车生产线标准厂房优惠政策

    (1)标准厂房租赁:甲方将周江电子信息产业园D1、D2栋标准厂房交付给乙方前,乙方应与甲方厂房管理部门签订厂房租赁合同,但租金支付时间应自乙方取得生产许可证并正式生产后开始计算,租金为7.5元/平方米/月(含税),甲方应于乙方支付租金后十天内将其支付的租金全额返还。五年免租期后,乙方若达到税收考核要求的,甲方将给予乙方减免50%租金的优惠政策。

    (2)标准厂房回购:在乙方标准厂房承租优惠政策支持期限结束后,且乙方达产达标的,乙方届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回购该标准厂房。如乙方选择回购该标准厂房,则乙方按现行对外招商政策,即工业地价按5万元/亩、厂房按实际建设成本加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一年期)计算利息作为回购价格予以回购,并
办理好产权过户手续,过户费用包括相应税费由甲乙双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各自承担。

    (3)设备补贴。甲方按新购买的生产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生产软件、生产系统、检测设备、生产设备、特种设备等)的价款(不含税)的20%给予补贴,生产设备价款以甲方指定的第三方专业评估公司评估价值为准。乙方正式投产后前三年,每年补贴乙方所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自第四年起,每年补贴乙方所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90%,补完为止。

    (4)标准厂房装修。乙方负责提供标准厂房的空间布局设计图纸及行业装修标准,并形成装修标准清单。甲方按照乙方提供的装修标准清单负责装修(含一消、二消等设施)。甲方确保于乙方提供标准清单后进场装修,乙方确保2022年12月中旬实现试生产,并达到较好的生产场景。前述装修的成本费用均不计入厂房回购的建设成本。

    (5)税收奖励。乙方正式投产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10人以内)区本级所得部分5年内实行“三免二减半”即前三年区本级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乙方,后两年区本级留成部分50%奖励给乙方。乙方前三年所缴纳的增值税区本级所得部分80%奖励给乙方。前述税收奖励均通过区财政企业发展基金予以奖励,企业所得税、增值税采用先缴后奖方式奖励给乙方企业,个人所得税采用先缴后奖方式奖励给个人。上述税收奖励期结束后,视乙方的生产经营情况双方另行商议税收优惠政策。

    (6)产业基金扶持。甲方若在协议签订后设立产业基金,则优先考虑对乙方投资项目进行扶持。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按合同约定为乙方提供正常的生产、生活环境,协调维护企业生产经营的周边环境,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项目建成达产后,相关投资项目和产品属于国家政策奖励的范围内的,甲方应负责为乙方积极争取国家、省级和地方的各项政策奖励和支持,并按照规定及时将奖励拨付给乙方。

    2、甲方协助乙方办理在萍乡经开区的各种证照,包括正常生产后其新增产品的各种证照,协助乙方取得新能源电动车资质审批,但属特种行业的许可证则由乙方自行办理,办证过程中区本级行政规费由乙方缴纳,证照办理完30个工作日内费用由区财政返还(环评、消防、安监等中介有偿性服务收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3、甲方协调将道路、通讯、供水、排水、天然气、电力(不含超负荷用电、双回路供电、专屏专线用电)等设施通到企业厂房。

    4、甲方协调为乙方企业高管及其配偶、子女办理落户手续,其子女入学按规定享受择校等待遇。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项目产生的税收必须达到省市要求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标准,具体标准以《江西省建设用地指标(2018版)》之“第二十五节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第3.5条规定的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地均税收为准。

    2、项目建设前乙方需向甲方提供所有入驻项目投资计划书(包括固定资产投入、工程建设、设备安装、竣工投产时间节点、主要设备及工艺流程等)。乙方新建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应符合国家的环保要求,有较高的科技含量,应提供或办理好可行性报告、项目环评报告等所需资料。乙方在动工建设前须办理好环评报告(“三废”的排放须控制在国家标准范围之内),因环境影响带来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应依法履行登记注册手续,依法进行生产经营,依法按时在甲方税务机关缴纳税收,依法承担经济民事法律责任,自觉接受甲方各部门的依法监督。

    4、乙方项目正式投产后,甲方给予一年的税收培育期,培育期满后,乙方连续两年所缴税收未达到考核要求的70%,原则上予以清退(乙方因市场因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连续两年未达到税收考核要求的,双方再行商议)。若乙方已回购厂房,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甲方按5万元/亩的供地价格收回乙方项目土地,厂房由甲方聘请的第三方机构评估予以收购,设备及其他附属物等固定资产由乙方自行搬离。清退后,企业应于清退后30日内返还已获得的各项优惠政策(包括免租期租金须补缴)、补贴、奖励和支持所涉金额,并于清退后三个月内自行搬迁,搬迁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5、乙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迁出甲方园区,否则按本条第四款以清退方式处理。

    6、签订本协议后乙方项目必须在一年内上规入统。

    (五)违约责任

    1、甲方不能遵守协议约定,造成乙方不必要的投资或损失,甲方须承担相应责
任。

    2、由于乙方原因,导致项目不能正常推进,则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乙方需赔偿甲方为推进项目支付的全部费用等一切可预见的损失。由于甲方原因,导致项目不能正常推进,则甲方需赔偿乙方在萍乡经开区为推进项目实际发生的费用。

    3、乙方不能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按照约定时间正式投产、达到投资额度或者达到年产税收要求等,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自始不享受该协议约定的任何优惠政策及奖励政策,并于合同解除后30日内返还已获得的各项优惠政策(包括免租期租金须补缴)、补贴、奖励和支持所涉金额,三个月内搬离并交还甲方建设的厂房,且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甲方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建设、装修厂房的成本加利息,甲方优惠政策、补贴和支持所涉金额的财务成本,甲方主张权益支付的公证费、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等,乙方因生产经营带来的损失甲方概不负责。

    (六)其他约定

    本协议签订后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应共同遵守,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解决,协商不成或产生纠纷,由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四、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框架协议的签署是公司进一步落实重整后战略规划的又一重要举措,有利于加快公司推动新能源电动车智能制造产业园的建设,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次框架协议的签署,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

    (二)风险提示

    本框架协议不涉及具体金额,后续若框架协议中相关事项有新的进展,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当年年初至公告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2022年年初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归还该关联方下属控制公司的借款及本次关联交易外,公司与该关联人未发生其他关联交易。


    六、其他相关说明

    1、公司最近三年未披露框架协议或意向性协议。

    2、协议签署前三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持股变动情况
    浙江立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马科技”)参与公司重整,受让公司600,000,000股转增股票。公司管理人于2022年9月20日将600,000,000股转增股票过户至立马科技证券账户。公司重整前,立马科技未持有公司股票;本次股份过户完成后,立马科技持有公司股份60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45%,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具体详见公司于2022年9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股东权益变动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30)。

    公司管理人于2022年9月20日将233,754,152股债转股股票过户至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萍乡范钛客证券账户。公司重整前,萍乡范钛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44,066,02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04%;本次股份过户完成后,萍乡范钛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77,820,17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66%。具体详见公司于2022年9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比例变动超过1%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31)。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监高在本协议签署前三个月内持股未发生其他变动。

    3、未来三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所持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及股份减持的计划

    未来三个月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监高所持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收到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监高在未来三个月内减持公司股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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